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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 发放标准的通知
来源: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6-06-24 00:00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保障水平,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1620项民心工程>的通知》(津党发〔20165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自 2016 7 1 日起 ,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201661日后(含 6 1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76元提高到630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661日后(含 6 1 )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 2016 6 1 日前 的,按原标准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661日后(含 6 1 )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 2016 6 1 日前 的,按原标准计发。

各区县要按照本《通知》精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