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保障水平,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16年20项民心工程>的通知》(津党发〔2016〕5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自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
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2016年6月1日后(含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后(含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后(含
各区县要按照本《通知》精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