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主要包括: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此外,对于今年
6
月1日
后(含
6月
1日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76元提高到630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
2016年
6月
1日
后(含
6月
1日
)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
2016年
6月
1日
前的,按原标准计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
2016年
6月
1日
后(含
6月
1日
)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
2016年
6月
1日
前
的,按原标准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