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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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来源: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6-07-04 00:00

71起,我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主要包括: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60元提高到105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920元提高到1010元。此外,对于今年 6 1 后(含 61)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76元提高到630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 201661后(含 61)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 201661前的,按原标准计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 201661后(含 61)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 201661的,按原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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