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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出国或死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处理呢?
来源: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5-05-14 00:00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出国或死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处理呢?


1.参保人遇到如下情况时,可按规定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1)参保人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依法继承。

2)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且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返还本人。

3)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依法继承。

2.对应上述情况,需准备如下材料办理相关继承和清算手续:

1)死亡:其家属在2个月内向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医院出具并由公安机关确认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死亡:其家属除提供1项所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