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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怎样衔接?
来源: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5-05-14 00:00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怎样衔接?


参保人若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两种保险,则需要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做出衔接选择,从而保证能够正常享受一种养老保险待遇。

1.若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缴费不满15年,可延长缴费),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如下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1)参保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确认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后,一次性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2)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而增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金待遇。但同一年度内的重复缴费时段需要将该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回本人。

2. 若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也有如下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1)参保人在满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年龄时(男女均年满60周岁),提出书面申请并确认终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后,一次性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给本人。

2)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而增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但同一年度内重复缴费时段需要将该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回本人,且重复缴费年限不能重复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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