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不满15年有何规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58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相关规定确定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且全部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在用人单位或个人缴费窗口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其中,2011年6月30日以前参保缴费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趸缴的缴费基数按照趸缴时天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单位女职工如确定在天津退休,全部缴费只有7年,可以选择在单位或个人缴费窗口后延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因其为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人员,允许在其55岁时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趸缴满至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