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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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规定之哪些人员不得裁减?哪些人员应当优先留用?
来源:天津市河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3-21 10:22

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企业不得裁减以下人员,包括: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烈士遗属、本单位接收的由国家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等。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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