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带病还乡退伍军人补助金发放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 |
120105003JD-QT-0034 |
事项分类 |
其他 |
事项名称 |
带病还乡退伍军人补助金发放 |
事项性质 |
行政职权事项B |
实施层级 |
街道直属部门实施 |
行使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
办理主体 (部门名称) |
铁东路街道办事处(受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区民政局) |
受理条件 |
符合带病还乡退伍军人标准区民政局在册人员身份证、户口本、本人申请、退伍证、参事参战证明、药费清单。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铁东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科 |
办理地点 |
天津市河北区宜白路华宜里58号207室 |
联系电话 |
022-26727034 |
权力运行 流程图 |
见附件 |
服务表格 |
无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022-26727033 |
在线办理链接 |
无 |
带病还乡退伍军人补助金发放事项权力运行流程图
1、流程图
2、岗位说明
序号 |
岗位名称 |
岗位职能 |
办理人员 |
承诺期限 |
1 |
受理岗 |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
董昊、于乃欣 |
30个 工作日 |
2 |
审查 批准岗 |
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决定是否批准 |
民政局根据办事处上报材料做出最终的审批,后制作证书并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