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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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河北政办规】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河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50001567269/2022-0003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河北政办规〔2022〕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

天津市河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河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23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河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河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河北区行政区域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面沉降等。

本区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党委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受灾群众自救的原则

4)坚持预防为主、主动应对,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河北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区减灾委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和区武装部副部长担任。

2.2 办事机构

区减灾委下设天津市河北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减灾办)区减灾办设在应急局,承担减灾日常工作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并督促落实,必要时提请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减灾办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根据本实际,经人民政府同意,可对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成员单位适时调整;经减灾主任批准后,可对减灾委成员减灾办主任适时调整。

2.3 成员单位

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宣传报道信息发舆情引导工作;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区委统战部:指导、协调处置突发事件所涉及民族、宗教、港澳台等相关事宜。

区委网信办: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及时调控网上热度,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安河北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等。

区外事办:负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等。

发展改革委负责区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做好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牵头组织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安置工作,并对受灾困难学生实施救助;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制订学校防灾减灾救灾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和演练等。

区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咨询建议,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区民政局:组织指导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组织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等。

区司法局:组织做好救灾工作相关法律服务。

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级资金的保障,会同区应急局积极争取天津市救灾资金支持;会同区应急局负责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牵头组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措;落实市级灾后恢复重建的财政相关配套政策。

区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好参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参保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和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等。

区住委: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工作;负责善后处置期间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指导其他建筑物的恢复重建,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等;负责受灾期间排水工作,做好排水设施的抢修、保障。

区城委:负责组织协调供热、燃气企业及相关单位,在受灾期间开展燃气供热保障等有关基础设施的恢复;负责灾后生活垃圾清运、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场所环境卫生保障;协调市城委做好区内城市道路桥梁的恢复等。

商务会同相关部门掌握本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库存、经营库存情况,牵头组织受灾期间生活必需品供给保障工作,稳定市场供应;负责组织由政府安置受灾群众的餐饮保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所需方便食品、瓶装水调拨和供应等;负责协调国网天津城公司保障受灾期间电力生产和供应

区文化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协助组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

区卫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开展受灾期间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会商核定、统计上报工作;提出区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根据灾情下达调拨、分配区级救助物资动用指令,并监督救灾物资使用情况;依据市气象、水务和地震部门的监测、预报信息,做好信息逐级转发工作;统一协调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区武装部协调武警、预备役、民兵等队伍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组织救灾捐赠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受灾期间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查处各类破坏市场秩序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劣药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地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救灾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等。

区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区属国有大型企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应急物资生产、调度工作等。

区体育局:提供必要的体育场馆作为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难避险场所,负责指引场所位置等。

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等。

区金融局: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做好受灾期间相关服务,维持网点营业稳定性;协助牵头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配套政策等。

区信访办: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协调属地单位相关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区人防办:负责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提供必要的通信支援。

区政务服务办(区审批局):负责与相关单位做好恢复重建相关项目审批工作。

意风区管委会、大悲院管委会:负责辖区内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受灾情况统计报告

北站办:负责辖区内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做好旅客安全引导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受灾情况统计报告

区红十字会:组织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中配合本区救助力量,对受灾群众进行及时救助依法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开展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统计、信息公开工作

武装部: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区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区税务局:协助牵头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配套政策等。

市规划资源局河北分局:负责组织受灾地区善后处置期间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方案设计等;协调测绘单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

公安河北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协助组织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等。

河北交警支队:负责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会同区相关部门、单位,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运输车辆,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和人员运送的交通疏导工作做好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的优先运送。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受灾期间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现场抢险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

城东供电公司:负责组织灾期间电力生产和供应,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

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组织做好受灾期间生活、生产经营用水保障和有关基础设施的恢复工作。

通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负责自然灾害救助期间通信保障工作做好受灾期间通讯保障和有关基础设施恢复等。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科学组织开展本区受灾人员和易受自然灾害危害人员的转移、避险、安置等工作;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加强本区社会管理,维护、恢复社会秩序。

2.3 专家工作组

根据本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区减灾委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工作为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救助工作。

3 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和程序

减灾办根据市级相应部门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本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进行预评估,当出现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如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人民基本生活等情况)时,经区减灾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办启动自然灾害救助预警响应。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办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减灾委报告,并通报相关街道和部门。

3.2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通报灾害预警响应信息,做好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2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3)通知各相关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公安交管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区领导要求,并通报各相关街道和部门。

5)加强应急值守,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采取相关措施。

3.3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减灾办主任批准,由减灾终止预警响应,并向减灾委副主任、减灾委主任、人民政府报告,通报相关街道和部门。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报告

区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调查、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以及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受灾地区的需求等。

4.1.1 初报。当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街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于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房屋大量倒塌等灾情严重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自然灾害,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和应急管理部。相关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等上报

4.1.2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局和街道办事处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街道办事处每日1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每日12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局街道办事处应随时向上一级灾情管理部门报告。

4.1.3核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数据,并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应在6日内评估、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4.1.4 区减灾办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1.5 区减灾办可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1.6 达到应急管理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按照该制度要求开展灾情统计调查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以及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河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三个应急响应等级。

5.2 一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河北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人(含)以上的;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含)以上的;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含)以上的;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城镇人口10%(含)以上;

5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并向区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区长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由区长或委托区减灾委主任主持灾情会商,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参加,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部署灾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必要时,申请启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区长或委托区减灾委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办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统一协调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立即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所需应急物资的调运工作,紧急调拨救助物资,超出我区最大保障能力时及时上报市减灾办,申请市级救援力量和物资支持。

4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各成员单位每日上午10时前向区减灾办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必要时,邀请专家协助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各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各自辖区内的受灾群众进行自救、互救、转移、避险、安置等工作。公安河北分局负责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武装部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协调驻区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根据各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商务区应急局等有关单位做好方便食品、瓶装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负责区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做好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供应工作河北交警支队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7区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区商务局协调国网城东供电公司做好电力生产和供应,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区人防办、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委协调组织市排水三所和区排水所做好灾后排水保障,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

8区应急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减灾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0)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减灾办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减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级响应,并向区委、政府报告

5.3 二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河北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的;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含)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含)以上、3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城镇人口5%(含)以上、10%以下;

5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经减灾委主任批准,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减灾委主任主持灾情会商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措施

2)区减灾委主任带队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办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统一协调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所需应急物资的调运工作,紧急调拨救助物资,超出我区最大保障能力时及时上报市减灾办,申请市级救援力量和物资支持。

4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各成员单位每日上午10时前向区减灾办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必要时,邀请专家协助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各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各自辖区内的受灾群众进行自救、互救、转移、避险、安置等工作。公安河北分局协助组织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河北交警支队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道路运输保障工作。区住委协调组织市排水三所和区排水所做好灾后排水保障。区人防办、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根据各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商务区应急局等有关单位做好方便食品、瓶装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负责区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做好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供应工作、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心理抚慰和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区委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

7区应急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减灾办提出建议,报区减灾委主任批准,减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级响应,并向人民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

5.4 三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河北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下的;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含)以上2000人以下的;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含)以上、1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城镇人口2%(含)以上、5%以下;

5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经减灾办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区减灾委主任、人民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减灾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减灾主任主持灾情会商,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分析灾区形势和工作进展,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区减灾办主任带队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核查灾情,并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办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统一协调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立即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所需应急物资的调运工作,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4)根据各街道和有关部门的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负责区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做好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供应工作区应急局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河北交警支队做好道路运输保障工作;区卫委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区民政局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工作;区住委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

5各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各自辖区内的受灾群众进行自救、互救、转移、避险、安置等工作;公安河北分局负责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

6灾情稳定后,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区减灾办主任批准,减灾终止自然灾害救助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区人民政府报告,视情况向区委报告

5.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组织报道、授权发布、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信息发布途径包括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

灾情稳定前,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滚动发布全区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区委网信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全区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6 响应调整

对于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适当提高,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区应急局联合区民政局成立河北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联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工作小组)。组长由区应急局和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共同担任,成员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

6.1.2 区应急局负责以工作小组名义组织召开河北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日常工作会议。

6.1.3 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区应急评估灾区过渡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4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协助我区开展受灾人员过渡性安置。

6.1.5 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必要时,申请市级资金支持;区应急局联合区财政局指导相关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6区应急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应急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情况。

6.2.2 区应急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局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委、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区发负责区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做好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供应工作区应急局组织评估全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务服务办(区行政审批局)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项目审批工作;区财政局根据灾害评估损失、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及危险性评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鉴定等,以及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意见,研究确定区级补助资金规模、筹集方式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总规模,形成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下达,并积极争取市级补助资金;规划资源河北分局负责组织选址和规划方案设计;区住委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3.2 区应急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 区应急局收到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区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请区政府审定通过后下达,必要时申请市级补助资金。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和市财政局。

6.3.5 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财政局、应急局等部门按照市级部门建立的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做好救灾工作资金保障。

7.1.1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落实,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2 各部门依据常年灾情制定救灾资金需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资金需求情况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预备费,经河北区人民政府决定后,可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处理增加的支出。

7.2 物资保障

7.2.1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区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区应急局、区发委等部门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储备和供应机制,合理确定物资品种、标准、规模,为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物资保障。

7.2.2 各有关部门要从满足受灾群众的各项基本生活需求出发,根据职责制定各类相关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必要物资,做好日常管理。要科学调整物资储备品类、规模和结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和产能、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与救灾物资生产厂家联系,掌握企业供应情况,合理规划物资储备规模,提高河北区物资保障能力。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利用卫星通讯手段,加强极端条件应急通讯保障能力。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

7.3.2 充分发挥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作用,推动区灾害救助通讯网络建设确保可以及时准确掌握和上报灾情及灾害救助情况。

7.3.3 有关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信畅通。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各通讯公司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防护等装备。

7.4.2 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基础,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固定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推动社区设立临时避难场所,方便群众就近转移。

7.4.3 灾情发生前后,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区教育局、区体育局、区人防办、区文化和旅游局和区城委等部门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视情况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向居民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位置和到达路径;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同时联合消防救援支队、区卫委、区市场监管局和公安河北分局等部门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队伍保障

7.5.1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驻区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5.2 区减灾委组织应急、城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卫健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区应急局依据《关于高质量建设我市灾害信息员队伍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负责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建立覆盖区、街道、社区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区应急局等部门组织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积极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区科技局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7.7.2市规河北分局协调测绘单位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7.7.3区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调查工作,形成区级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

7.7.4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 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装备开发, 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医疗卫生保障

7.8.1 区卫委负责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8.2 区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街道办事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

必要时,动员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7.9 交通运输和治安维护保障

7.9.1应急救灾期间,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市政道路桥梁等设施受损时,区城委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9.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河北交警支队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7.9.3 公安、交、驻区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8 宣传培训、演练和协作

8.1 宣传培训

区减灾办牵头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地球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区减灾办及各相关部门应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升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业务水平。

8.2 预案演练

区减灾办会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演练至少每2年进行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8.3 沟通与协作

8.3.1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开展救灾交流,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的救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8.3.2区应急局会同天津市其他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协作,建立完善协同机制,加强在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力量支援、物资保障、预案衔接等方面的合作。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

9.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财政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监督;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评定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预案管理

9.4.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减灾办承担。

9.4.2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9.4.3 视情况变化,区减灾办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作出修订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9.4.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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