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区
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北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2020年第19号令)和《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河北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涉及全区的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一)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等方面的;
(二)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
(三)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
(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
二、涉及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国土空间规划;
(三)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四)文化、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涉及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一)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
(二)国家级、市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方面的;
(三)其他重要的土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
四、需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五、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凡是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严格按照《河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可以参照本标准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本目录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