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北区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区市场监管领域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河北区营商环境,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9〕26号),结合河北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组织领导
区政府领导全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成立领导小组,推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建立区级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组 长:刘惠杰 副区长
副组长兼联席会议召集人:
张福瑞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 强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公安河北分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河北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税务局、区统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河北分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民宗委、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联系电话:26322932,邮箱:for345@126.com),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二、 工作原则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监管相关部门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实施行政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各监管相关部门应按照上级部署或本部门工作计划,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日常监管的基本手段,实现常态化。
(三)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排查、巡查。
(四)因检查对象数量或执法检查人员数量限制无法实施双随机抽查的,可以只进行检查对象或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行政检查的,可以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坚持依法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三、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领导本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并组织开展区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二)区市场监管部局负责推动全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并牵头组织区级联席会议和区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三)各监管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参加区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市政府制定,并随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及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二)区政府及监管相关部门,按照《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的抽查项目,抽取检查对象,开展检查工作。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抽查事项,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情况外,一律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五、部门抽查
(一)各监管部门应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的办法》(津政发〔2019〕26号)和《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及市级监管相关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计划。每年2月底前,将本部门的抽查计划,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监管相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要根据风险等级、信用水平和是否采用承诺制审批等要素,对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
(三)各监管相关部门要严格依照年度抽查计划实施行政检查活动,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完成年度抽查计划,并将完成情况报送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各监管相关部门发现本监管领域有普遍性问题或存在突发性风险的,可以动态调整年度抽查计划,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依法处置。
六、部门联合抽查
(一)建立区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坚持集约原则,综合协同监管,统筹合理安排,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二)每年3月20日前,区联席会议依据成员单位提议、监管风险、重大问题事故、大数据监测等,制定河北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并确定检查对象、参与部门、检查层级和检查事项清单等。
(三)领导小组要根据各监管相关部门年度抽查计划的实施,多部门检查对象名单有重合的,应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
(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五)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违规线索,依法移交、转办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七、信息化平台
(一)市政府建设全市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化平台。各监管相关部门共同使用全市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化平台,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二)“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化平台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的全流程整合,全程留痕、可追溯。
(三)各监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领域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导入全市“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化平台,并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
(四)检查对象名录库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设备、产品、项目、行为等。
(五)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六)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以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辅助抽查。
(七)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监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检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全市“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化平台。抽查检查结果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八)全市“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化平台与“政务一网通”平台数据共享,实现“审管联动”,并将数据应用于各领域“黑名单”管理机制、信用风险分类机制和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
八、责任追究
(一)各监管相关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2.未按要求进行抽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法定检查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5.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6.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惩处的;
7.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8.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二)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监管对象发生问题,各级监管相关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计划安排,履行抽查职责,未被抽查的监管对象或不在检查任务内的检查事项发生问题的;
2.由于检查对象的原因,导致执法检查人员在抽查计划规定时间内无法实施行政检查的;
3.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4.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5.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检查对象拒不改正或再次擅自启用而发生重大危害性事故的;
6.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7.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九、工作要求
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市场监管理念和方式的重大创新,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沟通协调、参加联席会议;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负责日常业务对接的具体工作。
(一)坚持全面覆盖。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一查到底、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
(二)坚持规范透明。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执法。
(三)坚持问题导向。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开展双随机抽查,提高监管精准性。在按照抽查计划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具体问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