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及驻区企事业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
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7〕2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为重点,促进失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二)建设目标。按照“合法性原则、信息共享原则、联合惩戒原则和政府主导、社会联动原则”,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
二、加强联合惩戒
(一)联合惩戒措施。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目录制度,定期发布、动态调整。制定惩戒措施,明确任务分工,从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协助查询和控制,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加大刑事惩戒力度,履行国防义务,鼓励其他方面限制等十二个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各联合惩戒单位要按照《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惩戒工作分工》(以下简称《工作分工》,见附件)要求,扎实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工作分工》中未列明具体事项的,各联合惩戒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联合惩戒程序。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以下简称联合监管系统)为枢纽开展,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协调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完善联合监管系统、开发和维护自然人联合监管子系统,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情况。
2.信息推送。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明确联合惩戒单位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推送至联合监管系统。
3.实施惩戒。相关联合惩戒单位通过联合监管系统实时接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自收到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本系统、本行业有关单位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并及时将惩戒结果信息反馈至联合监管系统。有条件的单位要将信息自动嵌入本单位的办公管理系统实施惩戒。
4.解除惩戒。区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失信被执行人认定后,应当及时将名单解除信息推送至联合监管系统。相关联合惩戒单位实时接收名单解除信息,并及时解除惩戒措施。
5.信息共享。区网站管理部门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结果信息及时推送到信用平台进行公示,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区网站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完善制度机制
(一)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区人民法院要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拓展执行查控措施、完善远程执行指挥系统,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各联合惩戒单位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失信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存款、证券、股权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车辆等主要财产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区人民法院牵头负责,各联合惩戒单位参加)
(二)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完善名单纳入制度,并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要建立风险提示与救济机制,完善惩戒解除措施。要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名单等行为追究责任。(区人民法院牵头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各部门要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依据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对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开展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加快推进与执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及时将加强执行工作、推进执行联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加强联合惩戒等工作法律化、制度化,确保法律规范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落实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规定,支持律师协助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报告的有关信息,依法为律师查询上述信息提供便利。(区司法局负责)
进一步加强协助执行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综治考核责任,强化对党政机关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区综治办牵头负责,区人民法院参加)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负责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落实责任分工,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联合惩戒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技术保障。配合市相关部门加快建设完善联合监管系统、共享交换系统等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加快推进各联合惩戒单位信息传输专线、存储设备等硬件建设和软件开发,加强设备、技术等方面保障。(各联合惩戒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要求,强化执行机构职能作用,配齐配强执行队伍,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区人民法院、区人力社保局负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
附件: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惩戒工作分工
附件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惩戒工作分工
序号 |
联合惩戒 任务 |
工作内容 |
工作措施 |
实施部门 |
1 |
从事特定 行业或项目 限制 |
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
配合国家、市有关部门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互联网融资平台,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融资平台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 |
区市场监管局 区金融办 |
2 |
股权激励限制 |
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终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终止其行政资格。 |
区财政局 | |
3 |
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
配合国家、市有关部门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审核的参考。 |
区金融办 | |
4 |
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
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
区审批局 | |
5 |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 |
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区财政局 | |
6 |
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
获取政府补贴限制 |
在保障失信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
区财政局 |
7 |
获得政府支持限制 |
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
区审批局 |
序号 |
联合惩戒 任务 |
工作内容 |
工作措施 |
实施部门 |
8 |
任职资格 限制 |
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
区委组织部 |
9 |
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
区审批局 | |
10 |
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
配合国家和市有关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区金融办 | |
11 |
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
区审批局 | |
12 |
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
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务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
区人力社保局 | |
13 |
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
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
区各有关单位 | |
14 |
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
区各有关单位 | |
15 |
入伍服役限制 |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的重要参考。 |
区武装部 |
序号 |
联合惩戒 任务 |
工作内容 |
工作措施 |
实施部门 |
16 |
准入资格 限制 |
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
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业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
区市场监管局 区审批局 |
17 |
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
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
区建委 | |
18 |
荣誉和授权限制 |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规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
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测评的指标内容,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
区委宣传部 |
19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
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
区司法局 | |
20 |
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
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
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
区房管局 |
21 |
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
区建委 |
序号 |
联合惩戒 任务 |
工作内容 |
工作措施 |
实施部门 | ||
22 |
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
住宿宾馆、饭店限制 |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它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歌舞娱乐场所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
区文化旅游局 | ||
23 |
高消费旅游 限制 |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区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
区文化旅游局 | |||
24 |
子女就读高消费学校限制 |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区教育局 | |||
25 |
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 |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区建委 | |||
26 |
协助查询和控制 |
协助查询和 控制 |
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 |
公安河北分局 | ||
序号 |
联合惩戒 任务 |
工作内容 |
工作措施 |
实施部门 | ||
27 |
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
日常监管检查 |
将失信被执行人何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
28 |
加强刑事惩戒力度 |
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抗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
公安河北分局 | ||
29 |
履行国防 义务 |
对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新兵处理 |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升(复)学,按规定取消义务兵优待并处以入伍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以上罚款,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向社会通报。 |
区武装部 区人力社保局 区教育局 区民政局 | ||
30 |
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
鼓励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
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鼓励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
区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