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无障碍 简体| 繁体 长者模式 长者模式

政务公开  >  政策一点通  >  河北区文件  >  区政府办公室
名    称 :
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河北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50001567269/2020-0137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    题 :
综合政务;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津市河北区第二次      

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河北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8314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河北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31号)等文件精神,顺利完成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    

摸清我区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掌握区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我区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间、对象、范围、内容    

(一)普查时间。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12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为河北区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三)普查范围。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2.生活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3.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铁路内燃机和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生活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3.移动源。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1.工业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库和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3.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料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地区、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料销售数据,根据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料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此次污染源普查共分四个阶段: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各级普查机构根据普查进展和工作需要,在各阶段开展普查宣传和培训。    

1.前期准备阶段    

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相关技术文件精神制定本区普查实施方案,建立普查工作机制,落实区级普查经费,选聘普查人员。    

2.清查建库阶段    

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本区污染源清查方案;开展实地清查、信息采集、核对,向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清查信息;组织排查校核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启动市政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    

3.全面普查阶段    

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印制普查表;组织开展各类污染源入户调查、抽样调查与现场监测,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数据采集、录入,核算各类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开展本区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汇总,上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总结发布阶段    

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展污染源普查自查评估工作;开展本区普查成果分析、总结与应用。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分工协作,各方参与。    

(二)组织机构    

成立河北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统一部署污染源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区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实施、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保障等工作。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区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分工协作,按级负责,共同参与。    

1.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综合协调组、技术监测组、现场调查组、数据处理组、财务组、宣传组和专家组7个工作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普查方案的拟定、普查员的培训、普查表的填写、普查数据的审查、普查材料的汇总、普查结果的分析等工作,组织好普查工作的验收。    

综合协调组:以区环保局、区统计局为主,各成员单位配合。负责制定工作放案,组织协调,信息联络及办公室日常工作,并负责建立污染源普查档案。    

技术监测组:以区环保局为主。负责组织对水、气等污染源的监测工作。    

现场调查组:以区环保局、区统计局、各街道办事处为主,区商务委、区发改委、区市容园林委、区建委、区供热办、区科委、区卫计委、区园区管委会、区市场监管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等单位支持。负责组织实施污染源现场调查,按职能分工对本行业污染源实施普查,组织提供有关污染源普查资料。    

数据处理组:区环保局区、区统计局。负责调查数据质量控制、数据录入、数据分析和处理及普查应用软件的维护和使用。    

财务组:以区财政局为主,区环保局配合。负责普查经费落实与保障,以及对普产过程中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宣传组:以区新闻中心为主,区环保局配合。负责制定宣传实施放案,组织污染源普查宣传和相关培训。    

专家组:有各成员单位推荐选派,成立20人专家组。负责对普查放案进行评审,编制有关普查工作报告。    

2.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顺利开展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加强部门协调,实现数据共享,参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制定以下部门分工:    

区新闻中心: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区发改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商务委:负责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负责提供我区在营加油站年度燃油消耗量,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负责开展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调查,配合做好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污染源普查。    

区园区管委会:负责开展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调查,配合做好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污染源普查。    

区科委:负责提供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名录,配合做好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内的污染源普查。    

交管河北支队: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区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规划分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区房管局:负责提供本部门下属单位自有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建委:负责本部门下属单位自有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配合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机械等调查,数据审核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供热办:负责提供全区供热锅炉名录、做好供热锅炉调查,数据审核及成果分析、应用。    

区环保局:承担全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我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及相关文件,建立普查制度,组织普查工作宣传、培训和验收,部署普查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数据校核、汇总、分析,普查资料建档,区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及应用。    

区市容园林委:负责提供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名录、本部门下属单位自有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配合做好数据审核和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卫计委:负责提供医疗机构与污染物核算有关的活动水平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普查数据清查工作,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负责提供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第三次经济普查及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质量评估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区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负责提供河北区境内铁路内燃机车基本信息、在用量、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各街道办事处:配合环保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工业源、生活源的普查。    

各部门按职能分工对本行业污染源实施普查,负责组织实施本条口工业企业、三产服务业、科技产业、公共服务事业的污染源现场调查,组织上报有关污染源普查资料,并负责建立档案。    

五、普查经费    

(一)预算内容。    

我区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本区普查方案及相关文件,印制普查表,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普查质量控制,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资料的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二)预算原则。    

我区污染源普查经费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主要精神进行编制,经费按照任务分工由财政部门安排,政府部门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    

六、普查质量管理    

区人民政府是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负责。区污染源普查机构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一户一档,全流程痕迹化管理,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七、保障措施    

(一)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要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绩效考核,领导要亲自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确保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普查工作。    

(二)建立区污染源普查机构,抽调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场所和工作经费,保障普查数据采集、审核和上报条件,大力开展普查宣传和人员培训,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普查对象的积极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上报数据。    

(三)要严守数据质量相关规定,切实落实一户一档和全程痕迹化管理,严禁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做好普查档案管理,确保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四)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政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节约、合理的使用工作经费,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