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国资委
拟定的河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及驻区企事业单位:
区国资委拟定的《河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
管理办法(试行)
区国资委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管理,规范国有不动产处置行为,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体系
(一)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区委机关、区人大机关、区政府机关、区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机关及其所属部门、街道,区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区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和建筑物等不动产的管理活动。
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取得产权或使用权的公有房屋、自管产房屋、公建配套房屋以及应当取得权证但由于各种原因暂时没有取得权证的地上地下房屋和建筑物。
(二)管理体系:区人民政府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不动产实行统一管理,并授权河北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代表区政府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上述国有不动产进行监督管理;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属国有不动产的调配使用,界定确认在用和闲置的不动产,并由区国资委将闲置不动产使用权依照有关法规委托给区房管局所属专业机构统一对外出租经营,确保出资人权益和国有资产收益;区房管局依据有关法规和自身职能职责对区属国有不动产进行产权管理和责任范围内的保管维修;区建委、区规划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行政职能履行国有不动产的相关管理职责;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占有和使用的国有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
二、管理职责和分工
(一)区政府办公室。
1.全面了解和掌握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需求,统筹制定国有不动产建设规划,指导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安全有效使用国有不动产开展工作。
2.根据区属国有不动产资源状况,合理调配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3.根据国有不动产自身特点和使用状况,界定其在用或闲置性质,将闲置国有不动产通过区国资委委托区房管局所属专业机构对其进行统一出租经营。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区国资委。
1.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区国有不动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2.加强不动产基础管理,组织开展不动产统计、登记、清查、评估、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对不动产实行动态管理。
3.负责国有不动产的购置、建设、使用、产权变动、处置、出租等行为的审批事项,推动国有不动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负责收缴、登记各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所有权证书和使用权证书统一保管并建立数字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5.为区政府办公室调配国有不动产提供房屋资源基础信息和政策参考,负责依法依规办理各行政事业单位间不动产使用权调配的审批划转手续。
6.向区政府报告国有不动产管理工作情况。
(三)区房管局。
1.对区属国有不动产进行权属登记和变更的管理。配合区国资委建立不动产信息库,并做好数字信息的动态维护和互联共享。
2.对区房管局管理范围内的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不动产进行保管维修,保证其正常使用。
3.向区国资委委托本局所属承担统一出租经营任务的专业机构提供政策和信息支持。
(四)区建委、区规划分局。
结合自身职能为区行政事业单位新建、购置国有不动产提供政策支持,协调联系市有关部门为区属国有不动产处置提供必要
的帮助。
(五)区财政局。
为新建、购置国有不动产的预算单位提供财政资金支持,预算内单位缴纳的公房租金纳入年度财政经费预算。
(六)区属国有不动产占有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1.按照国务院及市、区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不动产进行有效管理。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系统不动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明确和落实本部门、本系统不动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3.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不动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安全维护等日常管理。
4.接受区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国有不动产管理情况。
5.承办区国资委布置的其他有关不动产管理工作。
三、管理内容及要求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依法进行国有不动产的购置、建设、使用、管理、变更、处置等活动。
(一)购置和建设的管理。
1.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的购建由需求单位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办公室同意后进行可行性研究,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购建不动产必须严格按有关法规实施,且最终形成固定资产。
2.区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建不动产,一般是工作必需且在全区范围没有合适可调配资源的情况下,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购建不动产,需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由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区政府办公室。
3.区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建不动产,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要向区国资委备案,区国资委根据政府常务会决定接受备案,由申请单位填写《河北区行政事业单位购建不动产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区国资委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在购建不动产过程中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合法合规。
4.区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建不动产,需要财政拨款的,应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向区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申请,一般在下一年度可得到预算资金拨款。
5.区行政事业单位购建不动产后,应及时申办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公有房屋使用权证书或其他房屋土地合法权属证明,并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取得的不动产权属证明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经其主管部门上交区国资委办理集中保管手续。
(二)使用的管理。
1.区行政事业单位要设立或指定内部不动产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不动产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2.区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国有不动产管理责任制,
落实到人。并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不动产管理制度或办法,并组织落实。
3.区行政事业单位要对占有使用的国有不动产进行登记造册、建账建卡,做到账、卡、实物相符。
4.区行政事业单位要维护国有不动产的完整,发生损坏时应当及时维修或报修。
5.区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不动产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出让国有不动产。
6.区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办法实行以前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不动产,到期的要立即收回,尚未到期的,由该行政事业单位负责限期收回,国有不动产收回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在30日内向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国资委提交清单及其他相关资料,纳入区政府调配资源。
(三)出租的管理。
1.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全区国有不动产的资源状况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需要,合理调配国有不动产的使用,对被界定确认为闲置资产的,由区国资委将该不动产使用权委托给区房管局所属专业机构统一对外出租经营,收取国有资产收益要上交区财政。具体操作办法由区国资委会同区房管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2.统一出租国有不动产必须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价以同等条件房屋建筑物市场租赁指导价为参考标准上下浮动,依法纳税,妥善经营。不得发生公房私租、租赁期限过长等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3.房屋出租备案手续。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由区国资委委托的区房管局所属专业机构,要在其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区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备案后向区国资委填报《河北区国有房屋租赁备案表》(见附件2)。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由原占有使用单位出租的房屋,由各主管部门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区国资委提交租赁备案手续,并报送《河北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汇总表》(见附件3),同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四)房屋征收的管理。
1.区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或城市整体规划项目而征收的,应及时报告区国资委,并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2.区行政事业单位应要求征收部门提供以下证件并将原件报区国资委,作为财产注销主要要件:
(1)《房屋征收决定》;
(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3)房屋征收四至范围图;
(4)征收的评估报告;
(5)征收的安置协议。
3.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预算管理渠道上交区财政,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
4.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本办法规定纳入国有不动产管理。
(五)处置的管理。
1.区行政单位国有不动产的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不动产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及核销,处置方式包括各类国有不动产的无偿划转、调拨、出售、置换等。区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不动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等。
2.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不动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3.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不动产的审批程序如下:
(1)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以文件形式向区国资委提交处置国有不动产的申请报告及处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等并附不动产评估报告,填写《河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处置申报表》(以下简称《不动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4)。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上述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将国有不动产处置申请报告和《不动产处置申报表》报送区国资委。
(2)出售、转让不动产由区国资委审批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区国资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印发《河北区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处置批复函》(以下简称《批复函》)和《核准处置不动产清单》。
4.区国资委出具的《批复函》,是变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不动产账簿的依据和原始凭证。区房管局依据《批复函》办理国
有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5.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处置应当严格依法实施,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不动产的出售、转让、置换、变卖,按照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挂牌交易。
(六)评估的管理。
区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不动产依法进行评估:
1.行政单位占有使用没有计价原始凭证的不动产需要拍卖、转让、置换的;
2.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以不动产对外投资的,单位合并、分立、清算的,拍卖、转让、置换不动产的;
3.行政事业单位需确定涉讼不动产价值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四、强化管理与监督问责
(一)区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规范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不动产的管理行为,制定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区国资委会同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房管局等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和落实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区国资委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中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河北区行政事业单位购建不动产备案登记表
2.河北区国有房屋租赁备案表
3.河北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汇总表
4.河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处置申报表
附件1
河北区行政事业单位购建不动产备案登记表
编号: |
一式两份区国资委、报送单位 | ||||||||||||
备案类型 |
购置□ |
建造□ |
情况说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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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建不动产 坐落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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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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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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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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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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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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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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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盖章 |
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
区国资委盖章 |
区政府办公室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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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章 |
负责人签章 |
负责人签章 |
负责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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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附件2
河北区国有房屋租赁备案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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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房屋所属单位 |
房屋坐落地址 |
备案 合同编号 |
面积(㎡) |
产别 |
房屋类型(平房/多层/高层/写字楼) |
年租金(元) |
协议起至日期 |
租户 名称 |
租户单位 性质 |
租户 负责人 |
租户负责人电话 |
备注 |
单位负责人: |
经办人: |
经办人电话: |
附件3
河北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汇总表
报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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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房屋坐落地址 |
合同编号 |
面积(㎡) |
产别 |
房屋类型(平房/多层/高层/写字楼) |
年租金(元) |
协议起至日期 |
租户名称 |
租户单位性质 |
租户负责人 |
租户负责人 电话 |
备注 |
负责人: |
经办人: |
经办人电话: |
附件4
河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处置申报表
单位名称: |
申报日期:年月日 |
金额单位:元 | ||||||||
序号 |
不动产户名 |
坐落位置 |
不动产 权属 |
建筑面积(㎡) |
占地面积(㎡) |
购入、建造日期 |
价值 |
处置形式 |
处置金额 | |
账面原值 |
评估价值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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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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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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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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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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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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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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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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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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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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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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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处置原因: |
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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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经办人: |
负责人: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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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