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区
困难群众基本情况生活保障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北区困难群众基本情况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加强对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河北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结合我区实际,利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加强对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我区低保对象、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孤儿和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重点困难群体救助保障工作;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定期研究解决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体系的重要制度、政策、体制和机制的各项措施,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落实申请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跨部门信息共享工作;督导推进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体系建设;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信访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房管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委、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公安河北分局、区红十字会、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残联和十个街道办事处共2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区民政局为牵头单位。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担任。
三、职责分工
(一)区委宣传部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配合相关部门,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共关注、参与、支持、监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区发改委
统筹衔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规划工作,在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编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中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相关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落实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
(三)区信访办
指导全区信访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协调推动有关责任部门,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涉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区财政局
发挥区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合理安排各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救助补助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水平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配合民政部门不断完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联合审计、监察、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安全运行。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建设。
(五)区人力社保局
建立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对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提供就业救助和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就业。配合区民政局不断完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会同区民政部门做好我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六)区房管局
落实住房救助制度。将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配合区民政局不断完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的住房等相关信息。
(七)区民政局
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依靠区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负责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不断完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做好申请和已获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为救助资源公平公正分配提供保障。
做好本辖区内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困境儿童、孤儿和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各类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落实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审核和发放工作,加快发展我区康复辅助器具产业。
安排区慈善协会采取多种渠道积极筹集慈善款物,通过开展定向捐助、设立慈善帮扶项目等形式,对困难群众进行救助帮扶。
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建立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工作督办制度。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管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八)区教育局
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参与研究制定教育救助政策并督促落实,加强教育救助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制度的衔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救助。
(九)区卫计委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适当减免贫困救助对象费用。做好涉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孕产妇保健、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落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依法提供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救助信息。
(十)区司法局
落实法律援助制度,督促指导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受援条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家庭无偿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救助工作。
(十一)区审计局
加强对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和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从规范管理、完善制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全区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
(十二)区统计局
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的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
(十三)公安河北分局
配合区民政局不断完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的户籍等相关信息,负责将流乞人员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依法查处骗取救助资金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四)区红十字会
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凝聚爱心,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建立人道救助项目和基金,筹集人道救助款物,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面向困难群体的人道救助工作。
(十五)区总工会
做好在职职工的困难救助工作。
(十六)区妇联
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家庭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单亲家庭、困难母亲、困境儿童的生活救助工作。
(十七)区残联
组织开展困难群众家庭中残疾人的康复等工作;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困难群众家庭中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为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施法律援助,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建立健全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十八)各街道办事处
负责本街域内的各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至2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他人主持。根据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会议议题和需提交会议议定的事项。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成员单位,并抄报区人民政府及市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重大问题需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系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