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无障碍 简体| 繁体 长者模式 长者模式

名    称 :
河北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情况说明
索   引  号 :
11120105000156718E/2020-0019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河北区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情况说明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政府令第125号)有关规定,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核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相关要求,我办对全区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清理工作。现将清理情况说明如下:

1.2018年3月,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文件内容,结合市法制办工作要求,河北区对涉及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制度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经清理,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和全区37个行政部门均无涉及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制度的规范性文件。

2.2018年7月,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文件要求,结合全区工作实际,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共1件(河北区科委发文的《天津市河北区2017年专利资助办法》),现行有效并实施使用。

3.2018年8月,根据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开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经清理,我区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地方性法规参考目录”中提出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均无修改、废止等意见。

4. 2018年8月,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14号)文件要求,经认真研究及广泛征求全区各部门意见,对《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送审稿)》和《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报审稿)》两个文件内容均无修改意见。

截止2018年10月,河北区没有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并实施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共5件,包括:以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名义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件《关于进一步改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意见》(河北人社局发[2014]42号);以区知识产权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2件《天津市河北区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河北知[2016]5号)、《天津市河北区2017年专利资助办法》(河北知[2017]4号);以区科委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件《河北区科委河北区财政局关于河北区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河北科委[2016]20号);以区楼宇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件《河北区促进商务楼宇发展暂行办法》(河北楼发[2017]6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件,包括:以区知识产权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2016年河北区知识产权资助领取的通知》(河北知[2016]6号)。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件,包括: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的规范性文件2件《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河北政发[2013]4号)、《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河北政办[2013]55号),以区人力社保局名义发文的规范性文件1件《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河北区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北人社局发[2013]48号)

通过开展专项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进一步强化了全区依法行政意识,切实提升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进一步提高了全区法制工作人员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水平,规范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河北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