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区人民政府印发河北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方案
和河北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北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方案》、《河北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方案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百年天津看河北”,河北区由于特殊的地理条件和历史环境,在中国近现代一系列政治变革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留下了众多的文化遗产。目前,河北区共有不可移动文物109处。在这些文物中既有原意奥租界区的近现代名人旧居,又有大悲院等古建筑,还有觉悟社旧址等红色革命遗址及国营天津无线电厂旧址等工业遗产,这些丰富的历史遗存是我区文化传统和地域风貌的表征,是我区的特色亮点和宝贵文化资源。
为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的重要要求,全面加强我区文物工作,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10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文物是国家的“金色名片”,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实物见证,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根脉,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滋养。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将“文化河北”置于河北区三大功能定位的首位。近年来,我区文物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区先后实施了三项大型的全国性的文物调查工程。第一,是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第二,是大运河河北区段申遗工作。第三,是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全区保护文物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不断夯实,资源状况基本摸清,2013年核定公布了第四批河北区文物保护单位,我区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从39处增加到109处,其中国家级4处,市级31处,区级32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42处。2016年完成的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共登录3244件/套。随着文物数量大幅度增加,文物保护的任务日益繁重,文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属性。政府在文物保护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渠道,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
坚持服务大局。始终把保护文物、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文物工作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破除影响文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更新观念,协同创新,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
坚持依法管理。完善文物法规制度体系,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保护经费得到落实;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文物展示利用手段和形式实现突破;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日臻完善,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文物执法督察体系基本建立,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三、明确责任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部门、各街道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敬重祖先留下来的珍贵遗产,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各部门、各街道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各部门、各街道要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明确文物保护管理职能。区文物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尽责,敢于担当。(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文化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部门协调。各街道和相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建立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房管、行政审批、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文物行政审批协调机制。建立文物、文化执法、公安、建设、规划、市场监管、房管、环保、旅游、宗教、教育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重大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公安、市场监管、文物、文化执法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结案后应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涉案文物。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教育部门要在文物工作急需人才培养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规划分局、区建委、区房管局、区文化旅游局、公安河北分局、区环保局、区民宗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委网信办、区教育局、区审批局、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明确文物保护责任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是保护责任人;属于直管公房的,房屋维修责任人是第一责任人,承租人、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无法确定文物保护责任人的,由区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应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义务,承担保护、修缮责任。(区文化旅游局、区房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重在保护
(一)夯实文物保护基础。
区文物行政部门要落实文物登录制度,建立全区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全区各级各类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保管机构)工作完成率、文物保护工程合格率均要达到100%。完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公布本区行政区域内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和普查成果,实行国有可移动文物身份证制度。(区文化旅游局和区规划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区文物行政部门要推动文物保护由注重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转变。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加强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提高管理水平,注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文物保护工程要遵循其特殊规律,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实施我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编制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规划,改善革命文物藏品保管和陈列展览条件。推动第三方机构参与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和效果评估,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区文化旅游局、区审批局和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
完善历史文化街区申报和管理制度,加强历史文化街区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开展保护性建筑申报和认定工作,修复一批历史建筑,挖掘整理传统建筑文化,做好建筑设计继承创新。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继续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搞好配合,提高时效。利用公益性基金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的资金补助问题,使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更好地履行保护义务。(区规划分局、区房管局、区建委、区审批局、区文化旅游局、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规划编制实施。
将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区规划决策机制成员单位,编制文物保护专业规划,其重点保护内容应纳入城乡规划。区规划分局依法加快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编制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规划。区规划分局和区文化旅游局依法划定并公布区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逐处落实保护措施。区文化旅游局要及时核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报区政府公布,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区规划分局、区文化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
落实馆藏文物日常养护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博物馆库房标准,实施馆藏文物保存条件达标和标准化库房建设工程。对“一普”确定的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开展文物保持状况排查,对收藏条件较差的单位给予技术和资金支持,保证文物安全。进一步推进实施预防性保护工程,对展陈珍贵文物配备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展柜,完善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调控设施,逐步为博物馆的珍贵文物配置防震保护设备。(区文化旅游局负责)
(六)加强文物安全防护。
1.创新文物安全监管模式。区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安全工作的考核,层层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修)订文物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文物博物馆单位应急管理规范和安全保卫人员岗位职责,推动文物安全监管规范化、标准化。落实文物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健全区、街道、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发挥街道综合文化站作用,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区文化旅游局和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文物安全监管能力。区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开展文物被盗、被破坏和火灾风险评估,建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安全数据库,推广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远程监管、文物建筑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田野文物智能巡检,形成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文物安全防护体系。(区文化旅游局、消防河北支队、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高文物安全防范水平。区文物行政部门要稳步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健全文物安全防护标准,推广文物博物馆单位防火防盗防破坏先进技术和专有装备,加强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落实我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完善文物建筑防火设施,开展文物建筑火灾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区文化旅游局和消防河北支队、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制定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政策措施。
指导和支持群众开展文物自治。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向国家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为。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制定文物公共政策应征求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的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新格局。(区房管局、区建委、区审批局、区文化旅游局、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合理利用
(一)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
挖掘研究文物价值内涵,以物知史,以物见人,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推出一批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陈列展览、文物影视节目和图书等多媒体出版物。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区文化旅游局、区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服务。
1.提升博物馆教育质量。推动梁启超纪念馆等国有博物馆和有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完善博物馆免费开放工作机制,建立博物馆免费开放绩效评估管理制度,探索对免费开放博物馆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动陈列展览进社区、进学校、进军营、进企业。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智慧博物馆建设。区文物、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文教结合,完善博物馆青少年教育功能,定期开展博物馆中小学生教育活动,推出一批博物馆教育精品项目和示范活动。(区文化旅游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博物馆管理机制。区文物行政部门要完善博物馆藏品管理、陈列展览、科学研究、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机制。完善博物馆藏品征集标准,拓展博物馆藏品征集领域和途径,加强近现代文物征集,注重民俗文物、民族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征集。健全文物藏品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藏品信息备案系统,形成博物馆藏品资源共享和馆际交流机制。(区文化旅游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文物市场管理。开展民间文物收藏情况调研,建立健全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的政策措施,规范文物经营活动,引导民间收藏行为。加强文物经营和文物拍卖企业的管理。(区文化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发挥文物资源在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优化社区人文环境。创新文物合理利用模式。推动文物保护利用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与美丽天津建设相结合,延续历史文脉,建设人文城市。促进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定期或部分对公众开放。区文物、旅游行政部门要做强“近代中国看天津”“天天乐道、津津有味”城市旅游品牌。培育以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为载体的文化游、休闲线路游。结合传统节日和特色民俗文化,举办系列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发挥我区工业遗产优势,建立和完善工业遗产名录,推动工业遗产企业申报工业旅游示范点。实行文物保护的分类管理、精准管理,针对不同地域合理划定保护区划。(区文化旅游局、区规划分局、区委网信办、区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
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更加注重实用性,更多体现生活气息,延伸文博衍生产品链条,进一步拓展产业发展空间,进一步调动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创意产品的积极性,扩大引导文化消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等部门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开展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和经验推广,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区文化旅游局、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合理适度利用。
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区文物、旅游行政部门要分类分级制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量标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区文物行政部门、相关文化文物单位要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规范性文件。(区文化旅游局负责)
六、严格执法
(一)强化文物行政执法。落实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文物行政执法程序,建立文物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文物行政执法行为。建立文物违法案件分级处置、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约谈通报曝光机制。推广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健全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文物案件通报、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强化科技、装备在文物行政执法领域的应用,提升文物行政执法能力。建立文物违法社会监督员制度,形成文物执法领域志愿服务机制。(区文化旅游局、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联合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完善联合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长效机制。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有效遏制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多领域联合行政执法行动。重点开展法人违法现象治理,落实法人违法的责任追究。(公安河北分局、区文化旅游局、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文物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公安河北分局、区文化旅游局、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区纪委监察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深入贯彻普法规划,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纳入区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内容。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制,区文物行政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要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区司法局、公安河北分局、区文化旅游局、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保障
(一)保障经费投入。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区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并建立管理使用制度。探索对文物集中区域、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不断完善文物保护补偿办法。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开发文物保护保险产品,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渠道。(区财政局、区规划分局、区房管局、区文化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人才和科技支撑。积极参加文博人才培训,通过学历教育、委托培养、“师承制”、学术带头人、赴外交流学习等多种途径,加快文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人才、技能人才、复合型人才培养,完善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基本适应我区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适当提高区属文博单位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加大行业和非国有博物馆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培训力度。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区文化旅游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教育局、区科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河北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是建设美丽河北、文化河北不可或缺的珍贵资源。“百年天津看河北”,河北区由于特殊的地理条件和历史环境,在中国近现代一系列政治变革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留下了众多的文化遗产。目前,河北区共有不可移动文物109处。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津政办函〔2018〕2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文物安全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健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区政府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把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文物安全纳入对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责任部门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区文化旅游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文物、文化执法部门负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文物火灾事故调查。区规划分局负责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区房管局、区教育局、意风区管委会等文物较为集中的单位要积极对接文物部门,强化文物行业监管职责。区文物部门要强化监管,守土尽责,敢于担当。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或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公安河北分局、区民宗办、区市场监管局、意风区管委会、区文化旅游局、区教育局、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要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博物馆单位必须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落实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是安全责任人;无法确定文物安全责任人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责任人承担文物安全责任。(区政府办公室、区文化旅游局、消防河北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坚持属地管理,逐级负责,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区政府与所属文物部门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区文物部门与辖区内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逐一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区文物部门每年公示和培训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消防河北支队指导文物消防安全培训。(区政府办公室、区文化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日常检查巡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一)强化日常检查巡查。加强夏季高温汛期、冬季用电用火及重大节假日等高危时段文物安全巡查检查,重点检查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区政府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区文化旅游局和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对辖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市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巡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各文物、博物馆单位要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消防、房管、教育、宗教、意风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和监视监测工作,适时与文物部门开展联合巡查检查。(区文化旅游局、公安河北分局、区民宗办、消防河北支队、区教育局、意风区管委会、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惩治法人违法行为。公安、房管、市场监管、宗教、教育、文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同配合,深入研判文物安全形势,建立完善严防、严管、严查、严打的长效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本区实际,适时开展打击文物犯罪、查处文物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文物、文化执法部门要严肃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对破坏文物历史风貌等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文化执法部门约谈文物直接责任人,并向社会曝光。(区文化旅游局、公安河北分局、区房管局、区建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民宗办、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监管执法体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一)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加强文化部门文物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由区文化旅游局确定文物专管部门及专职人员。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人员负责文物安全,责任到人。(区文化旅游局、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和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区文化旅游局积极推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文物保护志愿者巡查、检查文物安全,聘请文物保护员对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巡查看护。文物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物安全宣传、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树立正确文物收藏观,鼓励合法收藏文物,拒绝非法交易。向社会公布文物违法犯罪举报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区司法局、区文化旅游局、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护能力
(一)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区科委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和应用,提高安全防护水平。公安河北分局、消防河北支队、区文化旅游局实施文物平安工程,重点完善文物建筑防火,督促文物、博物馆单位的火灾报警、灭火器材和消防水源设施设备配备;意风区管委会协助产权单位加强文物资源密集的历史文化街区专职消防人员队伍、微型消防站和文物安全防护综合控制中心建设。(公安河北分局、消防河北支队、区文化旅游局、区财政局、区科委、意风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各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安全综合管理平台,逐步实现智能巡检、远程监管。充分利用全国文物犯罪信息平台,提高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信息化水平和能力。(区文化旅游局、公安河北分局、消防河北支队、区科委、区委网信办、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督察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一)加强督察。由区文物执法部门牵头,会同安监、公安、消防等各行政部门,每年对各文保单位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察,确定重大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并进行跟踪督办整改。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区文物部门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网络曝光的文物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件等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核查,进行督办、督察。(区文化旅游局、公安河北分局、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肃追责。严格落实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相关规定,严肃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工作常态。(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公安河北分局、区文化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区文化旅游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坚持整体防控、突出重点,逐级落实责任,全面排查整治文物保护利用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排查整治到位、安全防控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有效预防和遏制文物安全事故发生,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大运河等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确保文物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