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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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5000156718E/2020-0016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主    题 :
综合政务;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开展第四次    

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811号)精神,决定在我区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本区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时间、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12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普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2018年底前为普查准备阶段;201915月为普查登记、数据处理阶段;20196月至2020年上半年为数据发布、开发应用、总结和表彰阶段。    

(二)普查对象。普查对象为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普查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四)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河北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统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相关委、办、局及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工作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区统计局主管负责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设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工作实际需要,组织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尽快组建普查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职责分工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普查工作。其中,区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普查经费;区市场监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及时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名录的事项;区编办负责及时提供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区民政局负责提供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区房管局负责提供物业管理和已备案地产中介企业名录;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区规划分局负责协调普查用电子地图有关事项;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区建委、区卫计委、区楼宇办、区合作交流办、区金融办、区园区管委会、区人力社保局、区安监局、区教育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审批局、公安河北分局等部门负责提供归口管理行业的单位名录并协助普查组织推动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全部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普查工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普查经费要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严格质量控制。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责任任务,做好业务培训;强化对普查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对普查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防范;严格按照普查方案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确保普查工作质量。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规范统一。规范使用国家统一的元数据库,充分利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贯彻国家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执行国家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积极落实国家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普查工作总体部署,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018512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检委  


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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