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聘任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3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法制办拟定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天津政府法制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27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聘任新一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现将名单通知如下:
一、首席法律顾问
区法制办主任
二、专职政府法律顾问
王晓贤 区法制办副主任
万慧芬 区法制办副主任
三、兼职法律顾问
(一)专家学者。
魏建新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二)执业律师。
张振元 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主任
郭瑞雯 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主任
邓露茸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雪莉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主任
邓 丽 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主任
(三)律师事务所。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附件: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018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区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3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河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负责组织开展区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联系、服务、管理和考核工作,并对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条 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是指主要从天津政府法制智库中产生,经过规定程序遴选、聘任,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履行工作职责,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对策研究、法律论证、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专家学者和执业律师(所)。
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开展工作。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与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第五条 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对下列事项履行工作职责:
(一)建设法治政府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基础性、对策性、前瞻性和预测性研究;
(二)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三)区政府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
(四)重大行政执法监督协调事项的研究、论证;
(五)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代理;
(六)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七)参与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项目的法律咨询;
(八)区政府签订的涉及国内外重要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查、洽谈;
(九)参与区政府重大研究课题的调查、研究和论证;
(十)区政府及区法制办交办的其他涉法咨询、研究、论证等事项。
区法制办可以制定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所)年度工作任务书,确定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履职范围和年度工作量。
第六条 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列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出具法律意见;
(三)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
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七条 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于法有据、客观公正,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应当积极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办理与政府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区法制办认为兼职法律顾问与其所承办的区政府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回避。
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区政府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区法制办决定。
第十条 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顾问费分为基础顾问费和绩效顾问费,按照聘任合同约定支付,基础顾问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支付。超过规定年度工作量的,另行支付绩效顾问费。
第十一条 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实行考核管理,区法制办每年11月底前组织一次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法制办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布:
(一)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不宜继续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书中主要工作任务的;
(三)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和差错的;
(四)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解聘后,由区法制办公布同时上报市法制办。
第十三条 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可以申请辞去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职务。
第十四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可以参照本规则制定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也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则的规定,聘任本部门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