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近期多起燃气泄漏爆燃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监管工作,减少安全隐患,筑牢安全底线,切实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按照市、区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部署,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河北区开展液化石油“黑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深刻吸取燃气事故教训,开展液化石油“黑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落实“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理念,提升燃气安全保障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8月10日。
三、排查重点
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托管气瓶除外)、无电子条码气瓶和超期未检、报废、标记不符合规定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排查翻新“黑气瓶”、销售已报废但未经去功能化处理的气瓶等行为。对于液化石油气钢瓶达到设计使用寿命或者经安全评估后已使用满12年的,要予以报废并进行去功能化处理。对于发现收购、销售未经去功能化处理的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予以查封、扣押并进行去功能化处理。
四、职责分工
河北区液化石油“黑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
(一)加强对辖区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排查,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托管气瓶除外)、无电子条码气瓶和超期未检、报废、标记不符合规定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严格执法,倒逼相关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二)严厉打击燃气经营企业违反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为。加强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加热、暴晒、摔砸、滚动或者倒置燃气气瓶,用气瓶倒灌燃气或者倾倒气瓶内残液,或者用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区城管委。)
(三)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负责对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居民住宅、餐饮经营场所(包括早餐车)、学校、幼儿园、医院、农贸市场、养老院、商住综合体、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单位(包括工地)食堂、商户(用于生活使用)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全覆盖排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本行业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基础台账。对于排查发现违法使用“黑气瓶”行为,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告,联合公安河北分局进行处置。(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牵头汇总;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委、区城管委、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楼宇办、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排查居民住宅范围内是否存在非法储存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利用“街道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会同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及公安河北分局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区消防救援支队、各街道办事处。)
(五)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液化石油“黑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对多次劝阻,不服从教育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进行训诫。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公安河北分局。)
(六)燃气经营单位配合此项工作的开展,对不符合规定的气瓶进行报废处理,并为用气单位及居民更换符合要求的气瓶。(责任单位:区城管委。)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相关部门要树牢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确保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燃气安全专项排查治理工作部署要求不折不扣得到落实和执行,全力防范化解燃气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
(二)加强协调沟通。液化石油“黑气瓶”安全专项整治,是一项较为专业性的安全工作。各责任部门对实际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沟通协调,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按时、高质量地完成。
(三)严格责任追究。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强化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对未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信息报送。专项整治期间,实行日报制度。各街道办事处于每日16时前将本辖区《河北区“黑气瓶”排查整治工作信息日报表》(见附件1)及《河北区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查台账》(见附件2)通过区政务网区市场监管局端口进行报送。
附件:1.河北区“黑气瓶”排查整治工作信息日报表
2.河北区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查台账
2022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