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天津市
河北区不可移动文物执法巡查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利用,加强对河北区古遗址、古建筑、近现代历史建筑的保护,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天津市河北区不可移动文物执法巡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天津市河北区文化和旅游局
2018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河北区文物安全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各级文保单位巡查工作,提高监管效率与能力,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是对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日常性检查工作。
第三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执法机构对辖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市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巡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人)或者产权单位(人)应当配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巡查,不得拒绝、阻碍。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人)或者产权单位(人)应当定期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状况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报告。
第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文物保护单位是否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否作出标志说明,是否建立记录档案,是否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二)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设行为;
(三)是否发生擅自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违法行为;
(四)是否发生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破坏的违法行为;
(五)是否发生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违法行为;
(六)是否发生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转让或者抵押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七)是否发生将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违法行为;
(八)是否发生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考古发掘的违法行为;
(九)是否发生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
(十)其他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开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时,巡查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如实记录被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类别、级别、地址、管理机构、使用或者所有权人、所有权属,以及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发现的情况和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二)对被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外观全景、主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构件、标志说明、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状况及发现的违法行为现场等进行摄影、摄像;
(三)查阅被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监测措施、维护保养记录、记录档案、依法开展有关工作的审批文件及其他书面材料,必要时应当复制存档。
第七条 巡查、督察工作结束后,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应当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违反的相关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八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查处巡查、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人员要将基本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和有关建议书面报告所属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文物执法机构。
第十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巡查记录、文字和影像资料等整理归档,建立电子与纸质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