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区2015年统计法制工作要点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区的开局之年。我区统计法制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市委十届六次和区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统计法制基础,加大行政执法监督,为统计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深入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继续落实统计“六五”普法规划
(一)加强统计系统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干部、统计系统人员以中心组学习、集中学习、自学等方式带头学习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法律法规,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全年学习不低于40学时。做好学习笔记,保存好学习资料。
(二)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普法宣传教育。一是利用网络平台向调查对象发送学习材料,每季度下发一次,督促调查对象开展自学。二是利用统计年报培训及各专业统计业务培训会,全年不少于5次,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宣传,结合案例进行讲解,加深对《统计法》的理解,努力提高各专业统计数据质量。三是结合“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活动,深入企业开展统计法制宣传工作。发送相关统计法制资料,使企业进一步了解统计工作。
(三)加强对全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的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扩大统计法制的社会影响力,增强广大统计对象的统计法制观念。一是区统计部门通过政务公开网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开展统计违法案例分析。通过邮寄、电子邮箱、QQ群等平台向基层统计机构及统计对象发放统计宣传资料。二是各街道办事处通过街道政务公开网、电子屏、黑版报、悬挂横幅等方式进行宣传活动,注重宣传活动效果。每街设立一个固定宣传点,在适合场所悬挂一条普法宣传幅标,利用微信群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知识。三是各统计综合部门组织好所属单位统计人员进一步规范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档案、统计台帐等日常性工作制度。
二、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一)制定统计执法检查计划。全年统计执法检查不少于30户。积极推进街道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每街全年统计执法检查不少于2户。
(二)检查的时间。执法检查工作从4月开始至10月底结束。
(三)检查的对象和范围。纳入我区统计制度范围内部分工业、建筑业、商业、社会服务业、劳动工资报表单位
(四)检查的内容。一是统计法制建设: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及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二是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原始纪录和凭证、统计台帐、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本单位自定的《统计工作制度》落实情况。三是统计调查表:2014年度工业、建筑业、商业、社会服务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工业总产值、建筑业总产值、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额、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等经济指标。
(五)组织形式。统计执法检查在主管局长的领导下,由法规科负责组织实施,各检查小组负责具体落实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落实好统计从业资格和继续教育工作,切实提高统计队伍素质。
(一)按照市统计局的统一部署落实我区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今年5至9月组织好我区各类单位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的报名、培训和考试工作,12月底前完成新发证人员的制证工作。
(二)培训的范围和对象。本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和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统计人员,均依照《统计法》参加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考试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
(三)组织方式。一是区统计局与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共同组织落实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工作。二是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统一使用国家统计局指定的专用教材。三是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考试培训采取面授辅导,半脱产方式进行。
四、加强自身建设,适应法制工作需求
(一)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一是利用区政务网和统计信息网络平台公开、公布《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方便社会各界的监督。二是按照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更新法制工作信息,方便社会各界了解我局法制工作动态。
(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是进一步完善梳理并落实行政执法权力清单,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职尽责。二是坚决克服惰政、懒政,纠正不作为、乱作为。三是加强统计执法检查证和统计调查证的管理,对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者不再直接承担统计执法检查任务的人员及时收回相关证件。
(三)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坚持持证上岗,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育,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四月底前完成对区统计局、街统计办人员执法检查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专项培训工作,提高统计人员依法统计水平。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