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园街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国统字〔2018〕170号),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园街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公共服务办公室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根据统计工作各业务流程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
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街道办事处主任承担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中分管统计工作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公共服务办公室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科室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国家统计局、市统计局、区委、区政府及区统计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领导推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入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党组会议或街务会,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数据质量管控等重大事项,督导检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
(三)加强宣传教育。研究制定全街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健全完善党组中心组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主任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第一责任。
(一)安排部署重要工作。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年度工作和重点任务,组织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召开街道办事处党组会议或街务会传达学习上级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
(二)组织健全工作机制。组织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三)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统计普法和统计诚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区统计局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带头执行纪律法律。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统计工作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一)落实专业分管责任。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贯彻执行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研究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分管科室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分管科室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分管科室统计人员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内容纳入分管专业培训。
(三)组织依法开展调查。组织分管科室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确保分管科室及统计人员守住统计法律法规的底线、红线。
(四)健全质量管控体系。健全统计任务布置和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组织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分管专业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
第七条 公共服务办公室统计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直接责任,科室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强化法治宣传教育。自觉学习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内容纳入专业培训。
(二)规范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人员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结合全街实际,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执行专业统计
调查制度。
(三)夯实名录库建设工作。扎实做好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单位基本信息完整和及时更新,调查单位的确定要符合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要求。
(四)采集审核查询管理统计数据。数据采集工作过程中应当准确理解调查内容,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通过联网直报、现场调查等方式和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如实采集调查对象原始数据,并进行初步审核,调查对象的确定应当符合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不得擅自变更按规定抽取的样本单位。数据审核要健全完善数据审核条件,及时对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对数据报送不完整、异常波动、上报后再作修改以及疑似问题数据等,及时进行查询和核实,并做好查询核实情况记录,发现重大数据质量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数据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统计数据资料完整、安全和可查询等管理目标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备份或清理,定期存档。
(五)记录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情况。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活动、妨碍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插手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等行为,并及时如实报告。
第八条 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不力,应当予以通报。
(一)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区统计
局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
(三)未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
(四)对本单位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五)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未及时如实核查,不支持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统计执法检查和违纪违法案件处理工作。
(六)本地区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未组织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七)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八)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九条 科室负责人、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第七条所列明责任,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未落实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不支持、不配合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认定为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给予通报。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列为年度述职述廉和党员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作为工作人员的工作评价、年度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区宁园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