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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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河北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50001567000/2020-0049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河北合发[2018]10 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运行;商贸口岸\内贸;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失效


关于印发《河北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着力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立足优势资源,瞄准重点领域,开放引入动能,提升产业层级,引领区域经济不断“向上、向深、向新”发展特制定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河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区财政局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河北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暂行)    

     

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着力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立足优势资源,瞄准重点领域,开放引入动能,提升产业层级,引领区域经济不断“向上、向深、向新”发展,结合河北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一)在我区依法注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对我区高质量发展指标具有明显拉动作用的企业。      

(二)重点支持发展金融服务、高端商务、创意设计、智能科技等四大主导产业。      

(三)为河北区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招商中介及服务机构。    

二、资金来源    

整合全区现有的企业创新发展奖励资金、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等各类资金,设立产业发展扶持资金,资金规模根据区级财力状况及产业发展项目需求确定,遵循综合平衡、科学论证、追踪问效的原则,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三、扶持内容    

(一)企业落驻奖励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及回迁企业,在办理落驻时,给予购、租房奖励:    

1.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和上市公司在我区设立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      

2.“一总部、四中心”,即企业总部(含地区总部),以及企业在区内设立的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财务中心);      

3.符合我区四大主导产业,且处于行业领先位置的优质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    

具体奖励标准为:    

首次在我区新购买建筑面积300平米以上自用办公用房,按房屋成交价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分三年均衡支付,总体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首次在我区租赁面积100平米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实际租金(租金单价不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房屋租金奖励,总体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此外,对企业在注册经营、人才落户等方面,依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二)综合贡献奖励               

结合新引进企业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自企业注册年度起连续三年内每年开展企业比选活动,选出功勋企业、功臣企业、明星企业、优秀企业,并给予一定资金的奖励,功勋企业给予不高于600万元的资金奖励,功臣企业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资金奖励,明星企业给予不高于150万元的资金奖励,优秀企业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区内原有企业根据其新增贡献,每年也相应开展功勋企业、功臣企业、明星企业、优秀企业的比选,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三)高端人才奖励    

为我区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优秀管理人员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四)新增投资奖励    

对企业新增投资(含老企业增资),以其市外资金或境外投资足额进入在我区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为准,1000(含)万元至3000万元的给予3万元的资金奖励、3000(含)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五)中介招商奖励    

有国际、国内行业影响力的招商中介及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招商、以商招商、平台招商予以大力支持,具体事宜一事一议。      

四、组织实施    

各项扶持政策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由区域经济促进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落实,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底前向引进和服务企业的责任单位提出兑现申请。    

五、附则              

(一)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和机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原则上需在我区经营五年以上。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相关企业和机构,应先执行国家、天津市的相应扶持政策,相比不足部分补充执行本办法。已享受河北区相关同类扶持政策的企业和机构,当年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      

(二)对年度区域贡献超过1000万元或为我区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享受“一事一议”扶持政策。由河北区区域经济促进工作领导小组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    

(三)本办法由区合作交流办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市或区有关政策调整,再做相应调整。原制定的《河北区对发展区域经济做出贡献各类企业政策扶持的暂行办法》(河北合发[2014]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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