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兼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区管企业)外部董事薪酬及工作补贴管理,有效调动外部董事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外部董事规范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评价暂行办法》、《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薪酬及工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河北区国资委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河北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兼职外部董事评价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委聘任的兼职外部董事工作补贴管理。
第三条 区国资委决定兼职外部董事薪酬有关事项。兼职外部董事报酬由基本薪酬、考核评价薪酬和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构成。兼职外部董事基本薪酬和考核评价薪酬所需资金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的发放及管理由任职企业负责。
第四条 兼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强化兼职外部董事依法履职尽责意识,推动区管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二)坚持结合实际区别对待。针对兼职外部董事的不同特点与不同要求,确定切实可行的薪酬核定标准。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激励约束相统一。依据兼职外部董事的职责特点和履职实际及效果,合理确定薪酬结构水平及奖惩兑付方式,构建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薪酬管理机制。
第二章 兼职外部董事薪酬待遇
第五条 兼职外部董事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考核评价薪酬和董事会会议津贴构成。基本薪酬标准为任职1户企业的为4.8万元,任职两户企业的为6.4万元。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考核评价薪酬为基本薪酬的30%;评价结果为良好的,考核评价薪酬为基本薪酬的25%;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考核评价薪酬为基本薪酬的20%;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扣除全部考核评价薪酬。每参加一次现场董事会会议,给予津贴2000元;参加一次现场专门委员会会议,给予津贴1500元,会议津贴总额每户企业每年不得超过2万元。
第六条 兼职外部董事基本薪酬按季度发放,考核评价薪酬根据《河北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兼职外部董事评价暂行办法》规定所形成的评价结果,按年度发放。
第七条 兼职外部董事薪酬为税前收入,按实际任职时间结合评价结果给予兑付,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兼职外部董事被解聘或经区国资委批准离职的,按实际任职时间兑付薪酬;任职期间未经区国资委批准擅自离职的,当年未给付的薪酬不予兑付。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可以领取的薪酬外,兼职外部董事不得在任职企业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不得让所任职企业或者与所任职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承担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接受所任职企业以及与所任职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企业的馈赠。
劳动人事关系在外埠的兼职外部董事履行职务时,交通、住宿等费用由任职企业按相关规定报销。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