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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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加强河北区旧楼区安全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5000156996U/2023-0001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河北民字〔2023〕3号
主    题 :
民政\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加强河北区旧楼区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防范化解旧楼区长效管理中的火灾风险,全力守护旧楼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现下发《关于加强河北区旧楼区安全管理的通知》,请相关单位认真执行。

一、强化各层级安全防范责任意识

各街道要将街域安全防控工作有效融入区域安全大局,强化社区居民住宅安全管理,街道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科室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工作岗位职责,结合涉及的消防安全责任划分,细化完善社区居民住宅消防安全预警、处置方案,落实落细职责分工,全面推进各项火灾防范措施有效落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引导手段,以鲜明的案例警示、简明易懂的示范指引,引导旧楼区居民主动关注消防安全,不断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养。强化各层级安全意识、时刻居安思危,旧楼区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是涉及千家万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旧楼区长效管理相关单位、个人要时刻树牢“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防范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和法律法规要求。

二、加强安全员队伍建设、提升安全防范水平

各街道要督促、指导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积极成立安全员队伍,定期对旧楼区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制止并报送相关执法单位。街道办事处定期邀请消防专业人士对各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消防安全员队伍进行授课,采取知识讲解、经验交流、实际操作相结合方式,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方面培训,提高安全员的火灾预警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不仅要落实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更要严格落实《天津市消防安全条例》《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见附件)等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法律法规。消防安全是涉及千家万户的重要环节,要清醒的认识到“安全就是效益”,各街道、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要严格对照职责清单逐条进行自查,形成知法、懂法、依法履职的工作风气,压紧压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时刻绷紧安全防范这根主弦,坚决杜绝麻痹大意、敷衍了事等错误思想,进一步提高单位全员责任感,争做明责、知责、守责、尽责的安全生产“明白人”。

四、加大日常巡查管理力度

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在日常加大巡查管理力度,结合旧楼区长效管理相关要求,加大对公共区域内堆放杂物、电动车违法违规充电、占压消防通道、私装地锁等行为的治理力度,尤其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时要坚决劝阻制止,并报告至相关执法单位予以解决。尤其是独居老人、行动不便老人等特殊人员所在的楼门栋,更要加大巡查管理服务力度,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特殊群体的关爱和照顾,压紧压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坚决防范旧楼区火灾风险,全力守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实施高品质生活创造行动保驾护航。

附件1:《天津市消防条例》

    2:《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3:《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消防条例》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承接物业项目时,查验共用消防设施,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

(二)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发现消防设施损坏的,及时组织维修;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市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电动车管理,防范消除电动车停放、充电的火灾隐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罚。

附件2: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附件3

《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利用楼宇电视、社区电子显示屏、固定宣传栏等宣传载体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知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报告高层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示高层建筑设施完好情况;可以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向业主、使用人开放消防设施设备间、消防控制室。

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消防车通道的管理,按照标准施划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预留消防车通行宽度,满足消防车通行及转弯的要求,保障消防车通道通畅。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三十九条 为电动车充电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禁止在高层建筑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禁止携带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电动车停放、充电的巡查、检查工作,发现电动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的,有权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四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餐饮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设施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等设施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并做好记录,保留检查、清洗记录的时间不少于2年。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对公共排烟管道定期检查,并采取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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