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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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调整河北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5000156996U/2023-0000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河北民字〔2021〕35号
主    题 :
民政\社会救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调整河北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切实加强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经研究,决定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如下调整: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办、区人大、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信访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房建设委、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司法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统计局、公安河北分局、区退役军人局、区医保局、区应急局、区网格中心、区红十字会、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残联和十个街道办事处共3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区民政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结合我区实际,利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1.加强对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2.研究拟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措施;

3.加强推进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保障工作的制度衔接和工作衔接;

4.统筹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妥善解决困难群众各类基本生活困难,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5.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落实申请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跨部门信息共享工作;

6.督导推进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体系建设;

7.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议事规则

1.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

2.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机制会议,按程序请示总召集人同意后适时召开。协调机制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决事项,经总召集人同意后印发给各成员单位,同时报区政府。

3.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由区民政召集,通报、交流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讨论协调机制会议议题。

4.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5.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认。

、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办

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参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各项工作,审查有关部门起草、修改的我区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区人大

通过备案审查、执法检查等工作,推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实施,推进区级相关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

(三)区委政法委

支持监督区政法单位依法履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职责,防范、打击侵害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推进违法犯罪预防,完善司法保护体系。督促指导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各项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重要内容。

(四)区委宣传部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配合相关部门,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共关注、参与、支持、监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五)区发展改革委

统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规划,在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编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中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相关内容。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天津市价补联动机制落实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

(六)区信访办

指导全区部门、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协调推动有关责任部门,妥善处理信访反映的涉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

(七)区财政局

发挥区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合理安排各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救助补助资金。与审计、监察、民政等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安全运行。配合区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建设。

(八)区人社局

建立健全就业帮扶制度。对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协助区民政局不断完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的相关信息。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

(九)区住房建设委

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将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协助区民政局不断完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的住房等相关信息。

(十)区民政局

不断完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做好本辖区内各类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落实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审核和发放工作。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管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建立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的工作督办制度。

(十一)区教育局

按照市级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资助,加强教育救助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制度的衔接,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救助,负责提供本区域教育系统涉及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相关信息。

(十二)区卫生健康委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适当减免贫困救助对象费用。做好涉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孕产妇保健、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落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依法提供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救助信息。

    (十三)区司法局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督促指导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受援条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家庭无偿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负责提供本部门为相关困难群众承办的法律援助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救助工作。做好对法治教育宣传、司法建议工作。

    (十四)区检察院

    依法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涉法监督,特别是困难家庭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法律监督。通过诉讼监督、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公益诉讼等方式,对涉及困难群众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督促、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履行代起诉职责。

(十五)区法院

    依法公正审理涉及侵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为特殊困难群众设立立案绿色通道,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困难群众、老弱病残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等案件,设专人负责引导立案、提供法律咨询等诉讼服务。

(十六)区统计局

    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的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所需数据的提供工作。

(十七)公安河北分局

    协助区民政局不断完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查询办法,依法提供申请和已获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的户籍等相关信息。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工作中治安秩序维护和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骗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资金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及时引导护送其中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依法处置强讨恶要等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加大流浪乞讨人员省份查询力度,做好DNA采集比对、人像识别等身份核查工作。对于注销户籍和无户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对有暴力倾向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护送返乡过程中派警力协同护送。对法定义务人遗弃、虐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

(十八)区退役军人局

    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帮扶援助机制,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做好本辖区内困难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帮扶救助工作。

(十九)区医保局

    贯彻落实天津市医保局医疗救助制度,为已纳入救助加标的困难群体人员,协调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河北分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一站式”即时结算的经办救助工作,提高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待遇返款的畅通性和及时性 。做好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工作,对各街审批上报的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及时复核并请款,协调区财政局保障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二十)区应急局

    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灾害应急期及灾后过渡期救助。组织受灾人员紧急疏散、转移和安置,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二十一)区网格中心

    充分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配合民政部门指导网格员做好主动发现、定期走访、需求采集、信息核实和诉求反馈工作,引导困难群众做好救助申请。

(二十二)区红十字会

    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凝聚爱心,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建立人道救助项目和基金,筹集人道救助款物,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面向困难群体的人道救助工作。

(二十三)区总工会

    做好在职职工的困难救助工作。指导全区工会组织开展送温暖、职工互助互济等活动,做好工会帮扶工作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及时反映困难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困难职工的生活,维护困难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困活动。

(二十四)区妇联

    负责做好妇女、儿童关爱工作,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家庭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单亲家庭、困难母亲、困境儿童的生活救助工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困难妇女儿童救助。

(二十五)区残联

    建立健全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困难群众家庭中残疾人的康复等工作;为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施法律援助,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捐助活动,扶助困难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二十六)各街道办事处

    负责本街域内的各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系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河北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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