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河北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企业:
现将《河北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河北区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认真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积极推进河北区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规范我区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我区科普教育活动实现规范化、社会化和阵地化,提高社会公众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以公益性为目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面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场所。
第二章 河北区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
第三条 申报范围
(一)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
(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标本陈列室、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学生实训基地、大型工程技术设施场所等;
(三)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具有科普资源的活动场所;
(四)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宣传、展示科技创新优秀成果,具备社会科学传播、普及、教育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包括街道、社区、学校、社会团体等)。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专业定位,展出主题鲜明、科普内容丰富,有一定规模的科普教育活动场所和一定数量的科学技术普及资料(包括实物、模型、图书、图片、资料等)
(二)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运行能力。制定了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科普规划,拥有稳定的科普工作队伍。
(三)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保障其经常性从事科普工作的需要。
(四)具备相应的开展科普工作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
(五)须拥有1个50平米以上的科普主题展厅;主题展厅年接待量达到2000人次以上;有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六)一般情况下应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场馆类基地(含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公园等)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科技类实验室等研究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有组织地向公众开放,每年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章 河北区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
第五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
1.河北区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常年申报、随时受理、定期认定的机制。
2.申报单位应填写并报送《河北区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二)认定
1.区科技局负责组织评审和认定“河北区科普教育基地”。
2.区科技局会同区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依据“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提出评审意见。
3.经评审无误,将科普教育基地名单在河北区政务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后,由河北区科技局、河北区科协共同命名“河北区科普教育基地”,颁发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河北区科普教育基地主要职责
第六条 以“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和弘扬科学精神”为指导思想,坚持公益性原则,充分发挥基地在科普工作方面的示范作用,根据基地自身的特点以及社会公众的需要,创造条件,广泛开展有特色、有实效的科普教育活动;
第七条 积极参加每年的“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科普品牌宣传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开放;
第八条 基地应与学校、社区建立固定联系,合作开展相应的科普活动;
第九条 做好开展科普活动的内容设计并利用多种手段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可根据自身需求、特色设计制作相关的展板、挂图、多媒体、宣传册等。
第十条 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积极发展科技志愿者参与基地的科普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对基地自身和科普活动的宣传,公布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主动吸引、组织公众到基地参加科普教育活动。
第五章 科普教育基地管理
第十二条 河北区科普教育基地批准命名后,科普基地必须严格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紧密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开展科普工作,针对运行情况和科普活动开展情况,每年12月30日前向区科技局、区科协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明年计划。
第十三条 河北区科普教育基地应接受河北区科技局和河北区科协指导和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河北区科普教育基地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评估成绩为优秀和良好档次的,区科技局将择优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和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基地,给予半年整改期,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将撤销其河北区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河北区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1)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2)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3)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4)长期不履行科普教育基地科普任务的;
(5)已不具备科普教育基地基本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