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2017年专利资助办法
为深入贯彻《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82号),提高全区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天津市河北区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河北知〔2016〕5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原则
为提升区域知识产权综合能力,着力构建创造高质、运用充分、保护有力、管理科学、服务到位、环境优良的知识产权发展格局,提升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充分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河北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对2017年度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实施资助。
二、资助类别
(一)专利授权补贴
1.补贴范围
授权公告日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职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且该专利第一权利人地址在天津市河北区辖区内。
2.补贴标准
发明专利3000元/项;
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项;
外观设计专利500元/项。
2016年度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总收入1000-5000万元的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总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2017年注册的企业视为2016年度总收入为零。
3.提交材料
(1)《天津市河北区专利资助请求书》纸件1份。
(2)专利权单位的专利证书第1、第2页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以上材料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3)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提交加盖公司财务章的年度财务报表。
(4)领取专利资助资金时,按要求提交企事业单位往来收据,并加盖单位财务章。
(二)天津市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大赛河北分赛补贴
1.补贴范围
天津市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大赛河北分赛参赛单位或组织单位,组织单位应该具备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孵化的场所和能力,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参赛作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费用支出。
2.补贴标准
对参赛作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项补贴400元。
3.提交材料
(1)《天津市河北区专利资助请求书》纸件1份。
(2)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领取专利资助资金时,按要求提交企事业单位往来收据,并加盖单位财务章。
(三)专利消零补贴
1.补贴范围
注册地在河北区且成立满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历史首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授权公告日在2017年,且申请资助企业为第一权利人。同一单位在一个年度内,两种零的突破奖励不重复申报,实行“就高”原则。
2.补贴标准
发明专利:2000元/项;
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项。
3.提交材料
(1)《天津市河北区专利资助请求书》纸件1份。
(2)专利权单位的首项授权专利证书第1、第2页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上材料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3)领取专利资助资金时,按要求提交企事业单位往来收据,并加盖单位财务章。
(四)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补贴
1.补贴范围:
(1)申请单位应为天津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事业单位,且注册时间不少于18个月(截至2017年1月);应具有独立账务账户。该单位申请的补贴资金,不超过申请单位注册资金的50%,经营范围应不涉及知识产权代理及相关业务,无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近两年内无专利申请质量问题行为,不存在未正常结项(或被取消过试点资格)情况。
(2)申请单位承担并正常完成2017年前专利试点任务。
(3)申请单位应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实际发生了贯标认证服务费用。
(4)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初次发证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前(含)。
(5)申请单位2016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万元。
2.补贴标准:一次性5万元补贴。
3.提交材料:
(1)《河北区知识产权资助请求书》纸件1份。
(2)按照补贴标准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相关费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有关证明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专利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上材料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5)申请单位加盖财务章的2016年财务报表。
(6)领取专利资助资金时,按要求提交企事业单位往来收据,并加盖单位财务章。
三、工作要求
(一)区知识产权局对资助申请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核算发放资助资金。
(二)区知识产权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对资金的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
(三)申请单位必须据实提供资助申请,所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处理。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