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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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河北区教育局 河北区财政局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细则
索   引  号 :
111201050001569619/2025-0000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北区教育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河北区财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河北教发〔2025〕20号
主    题 :
教育\基础教育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推进河北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津政办规20251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强化普及普惠、稳妥有序推进、加大政府投入、经费合理分担的原则,逐步免除我区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有效降低教育成本,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

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我区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我区相应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同时,根据国家、市级有关决策部署及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免保育教育费标准

我区幼儿园参照天津市中小学教学行政历确定减免保育教育费月数。公办幼儿园按照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我区同等级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减免,具体免除水平为:示范园1060元/生/月;一级园850元/生/月;二级园640元/生/月;三级园450元/生/月;四级园240元/生/月。实际收费低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的据实减免。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我区三级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减免,免除水平为450元/生/月。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同时,根据国家、市级有关工作部署及我区经济发展、财力变化情况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适时动态调整我区免除水平。

(三)免保育教育费补助方式

区教育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依据每年年度教育事业统计中各级各类幼儿园数量及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等基础数据,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幼儿园实际享受的保育教育费免除收费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核定并安排年度支持学前教育发展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预算,于每预算年度年末做好资金结算。

我区将继续执行区属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并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幼儿园日常运转实际需求,统筹保障正常运转所需资金,确保幼儿园不因收费减免影响运行。

区教育部门依据民办幼儿园每月末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内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人数及保育教育费实际收费相关佐证,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提交的免保育教育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提出补助资金需求申请,由区财政部门结合财力状况做好资金统筹,据实向区教育局拨付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再由区教育局及时拨付至各民办幼儿园专门账户

享受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的幼儿园应依法依规办园,因民办幼儿园中途关停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超额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应按照预算执行有关规定原渠道退回。

(四)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来源

区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区教育部门核定的在园儿童人数以及免除保育教育收费实际补助水平,统筹利用中央、市级及区级财力,保障免保育教育费补助政策落实。

(五)统筹做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

将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与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相衔接,持续做好我区在园幼儿资助工作。对于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原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参照所在地同等级公办园水平免除后继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按照现行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规定执行。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充分认识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切实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推动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区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业务协同和条块联动,凝聚工作合力,推动普惠政策措施及时落地见效。区财政部门、区教育部门要统筹用好中央及市级财力,核定本区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确保补助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资金管理

区教育部门、区财政部门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专户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免除部分不得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各幼儿园应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未按照规定范围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抽逃转移财政补助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强化支持保障

区教育部门要逐年做好入园需求测算,根据人口情况进一步优化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布局结构,稳步增加公办学位供给。统筹考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免保育教育费情况,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学。

(四)夯实工作基础

区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学籍管理,认真审核在园儿童人数等基础数据,核准幼儿园大班及混龄班中学前一年适龄儿童在园人数,做到应免尽免。进一步加强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充分发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做好与相关部门数据对接、共享和稽核、确保真实准确、不重不漏。开展业务培训与指导,提高幼儿园园长和资助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不断提升资助管理服务水平。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办园行为,切实守护好在园儿童身心健康。

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河北区教育局       天津市河北区财政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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