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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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河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河北区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500015689XD/2021-0000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北区财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北财发〔2021〕15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财政审计\会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河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河北区

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北区罚没收入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天津市河北区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河北区财政局

     2021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河北区罚没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北区罚没收入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第三条 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 罚没收入全部通过非税收入电子化征缴系统上缴区财政,具体程序如下:

  (一)有罚没职能的单位向区财政局报送其罚没职能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非税收入单位基础信息登记表》、《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系统中已有单位信息的不需要报送两张表)及相关材料。

(二)区财政局完成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三)执收单位使用天津市非税收入电子化征缴管理系统,开具缴款通知书,并通知缴款人在15天内到指定范围内银行缴款。

(四)缴款人通过现金或支票到银行办理缴款,银行通过非税系统缴入国库。

(五)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收单位应当自收到款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非税系统缴入国库;执收单位依法收缴的违纪款应当待案件审理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非税系统缴入国库。

第五条 执收单位的办案经费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由财政统筹保障,执收单位经费预算安排不得与该单位任何年度上缴的罚没收入挂钩。

第六条 依法退还多缴、错缴等罚没收入,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执收单位在罚没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相关票据(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罚没收入的单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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