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区财政局 河北区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河北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提升全区就业创业水平,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下放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审核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87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47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下放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办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2号)等文件以及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区财政局和区人力社保局。
河北区财政局 河北区人力社保局
2019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下放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审核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87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47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下放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办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是指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安排、区财政部门统一拨付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含公安协勤补贴),大学生就业创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房租补贴,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等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拨付
第三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区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本年度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编制下年度资金需求计划,报送市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就业创业补助资金。若在年度执行过程中出现资金缺口,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第四条 区财政部门在年终收到市财政提前下达下年度就业创业补助转移支付指标后,及时将指标全额编入下年度年初预算。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收到的就业创业补助市转移支付指标,及时下达区人力社保部门。
第五条 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资金申报材料,形成汇总表,上报区财政部门,并对相关数据的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对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的资金申请汇总表审核无误后,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区人力社保局再就业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含公安协勤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无误后,测算下季度补助资金需求并向区财政部门提出预拨申请,待季度结束后据实结算。
大学生就业创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房租补贴、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无误后,按文件规定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据实申请补助资金。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助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无误后,按实际发生时间向区财政部门据实申请补助资金。
以上各项补助资金申请时间,随市财政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文件调整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由区财政部门、区人力社保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区人力社保部门承担资金使用和业务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强化补助资金的日常监管。
第九条 区人力社保部门在收到区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给相关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十条 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区人力社保部门应在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配合区财政部门做好相关数据统计报送,并保证提供数据真实有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资金结转结余处理
第十二条 区人力社保部门应按照《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拟定的河北区区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河北政办〔2017〕37号)文件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补助资金结转超过两年(结转起始年度为预算下达当年),或预算下达当年执行率不足30%的,应视同结余资金全部上缴国库,不得自行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