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河北区困难失业人员临时
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8〕32号)精神,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津财社〔2019〕30号)要求,对我区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可在我区申请享受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一)户籍所在地为河北区;
(二)本人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救助家庭范围;
(三)本人已进行失业登记,申领临时生活补助时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二、补助标准
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为2000元,所需资金由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工作职责
(一)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临时生活补助的资金保障工作。
(二)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申报人所属街道办事处将临时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到各街道。
(三)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低收入救助家庭资格情况进行审核。
(四)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生活补助的受理、初审、公示及发放工作。在经办过程中,如遇到特殊问题及时和相关部门联系。
四、认定流程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享受补助申请,填写《河北区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申请审核表》(下面简称《审核表》)。
(二)街道办事处审核
各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的申请后,通过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信息系统对申领人员的条件进行初审。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告知申领人员具体原因;符合申领条件的,各街道办事处将初审结果分别填入《审核表》,统一加盖街道相关部门公章后报送至相关职能部门。
(三)区职能部门复核
1.区民政部门对各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人是否属于低收入救助家庭范围进行复核,将结果填入《审核表》。
2.区人力社保部门对各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人失业登记情况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进行复核,将结果填入《审核表》。
(四)公示和上报
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审核通过人员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在公示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公示人员的材料上报区人力社保部门,材料包括《河北区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花名册》和每个人对应的《审核表》。
(五)审批发放
区人力社保部门在各街道办事处报送相关材料后及时将《河北区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花名册》报送区财政部门,并就所需资金会同区财政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区人力社保部门再就业资金专户,区人力社保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人员。
五、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各街道要高度重视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8〕32号)的重要内容,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二)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工作作为一项重点惠民政策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区财政、人社、民政部门和各街道要密切配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优化办理程序,加强资金监管,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三)各街道办事处应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监督。各街道办事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对虚报冒领补贴的,将追回补贴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政策实施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河北区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申请审核表》
2.《河北区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花名册》
区财政局 区人社局
区民政局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