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信息不予公开的情形: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科室、中心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由相关责任科室负责收集有关主动公开事项、内容,上报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报送办公室,办公室通过河北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第七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报请局领导同意后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办公室收到后根据职责分工转各科室、中心办理。各科室、中心要认真研判,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