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河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河北区财政局落实<河北区关于贯彻落实我市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河北区关于贯彻落实我市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北党办发〔2018〕3号),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进一步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结合区财政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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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区财政局落实《河北区关于贯彻落实我市
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相关规定的
实施细则(试行)》的实施方案
为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进一步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根据《河北区关于贯彻落实我市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区财政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实施细则》中涉及区财政局的相关工作。
二、《实施细则》第四条第3项中“对于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家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任务的具体措施
由于规划调整、政策变化主体涉及规划、国土房管、发展改革、建设、环保等多个部门,区财政局将积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研究补偿解决方案,依法依规筹措资金,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补偿方案确定后,区财政局将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资金申请,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及相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三、《实施细则》第五条第7项“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凡目录清单之外收费一律不得执行,企业应拒绝缴纳。国家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标准下限执行,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任务的具体措施
(一)严格贯彻落实各项减费降负措施。区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17〕58号)、《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或停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津财综〔2017〕99号)、《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或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17〕139号)等文件要求,严格组织实施落实,切实减轻企业收费负担。下一步,区财政局将继续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统一部署,进一步落实相关收费基金清理规范工作。
(二)积极推进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区财政局根据天津市相关文件规定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梳理。自2017年5月1日起,取消了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了人防工程使用费。多措并举,实现了我区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
(三)严格执行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根据国家及我市减费降负政策调整情况,区财政局及时落实市财政局实时更新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天津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相关文件精神。
(四)加大收费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贯彻落实市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方案的通知》(津财综〔2017〕40号)规定,组织筹备收费票据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的事项清单、实施细则、工作流程等工作,切实规范收费票据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以票控费”手段,确保各项减费降负政策措施有效落地。
四、《实施细则》第七条第13项“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招投标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待遇,并在政策法规限度内加大服务力度。”
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加大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保证采购招标活动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确保非公有制企业在招标活动中享有同等待遇,促进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在企业融资中,以企业的资质为根本,以项目的可行性为考察方向,对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进行项目调研,提供融资服务,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
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力度,区财政局将在政策法规限度内对企业提供政府采购规程指导、融资服务咨询等方面服务,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
五、《实施细则》第七条第19项“企业研发平台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科技资金补助;对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的企业家,按当年综合贡献给予奖励;诺贝尔奖获得、国内外院士在津创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助;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高端科技人才,在津创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助。”任务的具体措施
设立专项企业创新发展奖励资金,支持企业研发,推动设备升级、精益化管理创新。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天津市“杀手锏”产品,企业通过研发专、精、特、新产品,由区科委及相关部门按照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批认定后,向区财政局申请,经审核无误予以资金拨付。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鼓励升级为国际级的企业研发平台、实验室、大数据、云计算和市科技领军企业实施重大创新及高端科技人才。由区科委及相关部门按照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审批认定后,向区财政局申请,经审核无误予以资金拨付。
设立河北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支持我区服务业领域具有产业引领能力和行业规范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由区发改委及相关部门按照河北区服务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审批认定后,向区财政局申请,经审核无误予以资金拨付。
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互联网+新兴文化产业、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等重点产业项目。由文化旅游局及相关部门按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批认定后,向区财政局申请,经审核无误予以资金拨付。
六、《实施细则》第七条第22项“发挥金融支持创新创业的重要作用,鼓励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专业机构,扩大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规模;鼓励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为企业家做好上市辅导,提供融资、大宗商品定价和风险管理服务;鼓励保险公司支持企业家参加境外展会,产品认证,专利申请,支持海外投资保险发展。”任务的具体措施
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对注册地在河北区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及正式完成上市挂牌的企业,在享受市和区级财政资金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区财政局根据企业社会贡献率给予一定额度的政府奖励。区财政担保中心将与各银行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区属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七、《实施细则》第九条第34项 “每年举办一次天津企业家大会,打出天津品牌。开展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选树十名践行优秀企业家精神的先进典型,每名企业家奖励100万元。”任务的具体措施
对纳入天津市践行优秀企业家精神先进典型的河北区企业,给予企业家奖励100万元。设立企业家贡献奖,对每年评选为河北区“十大杰出贡献企业家”的人员,区财政局按照相关办法,给与企业家个人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附件1.河北区财政局落实《河北区关于贯彻落实我市营造企 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重点任务分工表
2.《河北区关于进一步“津八条”和“八项优化”实施举措》2018年工作任务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