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区财政局 河北区国资委关于印发
《河北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和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区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河北政发〔2017〕8号)等相关法律和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区财政局 河北区国资委
2017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和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区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河北政发〔2017〕8号)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起构成政府预算管理体系,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区国资委及其他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简称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区财政局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区国资委负责汇总编制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九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十一条 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区属国有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 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 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 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三)向公共预算调出资金;
(四)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修)定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编制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三)按区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河北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四)编报区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五)会同区国资委研究制定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六)收取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四条 区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研究制定本部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二) 提出本部门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
(三) 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 编报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五) 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区财政局依据市财政局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统一要求布置编报。区国资委根据区财政局的编报要求,向所属企业布置编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根据国有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进行测算编制。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编制本企业预算支出计划,将有关材料报送区国资委审核,同时抄报区财政局。
第十九条 区国资委根据企业提出的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财政局。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和区国资委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河北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区政府审定后,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区国资委批复预算,区国资委应当在接到区财政局预算批复后15日内向区属国有企业批复预算。
第二十二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国资委应当及时核定国有企业上缴收益并组织收缴,及时、足额上交区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确需减免的,应由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委上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是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区国资委对国有企业预算执行负有监管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国有企业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向区国资委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预算安排的项目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虚假列支,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调整是指对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收入或支出而发生的部分变更。
第二十九条 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调整。增加支出,应当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调减收入,应当有相应压缩支出的措施。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由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审议后,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年度预算确定后,国有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第七章 决算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由区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区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
第三十四条 区国资委根据其监管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局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根据区国资委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区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六条 区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区审计局审计后,报区政府审定,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七条 区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区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区国资委批复决算。区国资委应当在接到区财政局批复后15日内向国有企业批复决算。
第八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区财政局应当对区国资委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十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
第四十一条 国有企业未按照区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预算执行或未按照规定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擅自截留、挪用预算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全额收缴违规使用的资金,取消以后年度资金申请的资格。
第四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所属国有企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或擅自调整预算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