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区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单位零余额
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属各预算单位,各有关代理银行:
自2016年1月1日国库集中支付3.0版正式启用以来,在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的密切配合和通力协作下,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但通过对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的动态监控,发现部分预算单位未按相关规定,擅自超额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划转资金至基本存款账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安全高效运行,根据《河北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津北政发〔2008〕51号)、《河北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暂行办法》(津北财〔2008〕23号)、《天津市河北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津北财发〔2015〕18号)等规定,现对加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构建和管理要求,除以下情况外,预算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基本账户或其他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一)按规定应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可以从零余额账户划拨至预算单位相应的专用账户。
(二)每月需缴纳的必须通过银行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办理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可以据实从零余额账户划拨至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代缴账户,不得超额划转。
(三)公务卡结算账户备用金额度不足时,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金额从零余额账户划拨至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账户。
(四)经河北区财政局批准可以划拨的其他资金。
二、未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制度的预算单位,每月工资、离退休费等实行银行代发的,不得将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至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账户,应将资金划拨至收款人为代发银行名称的银行代发工资专户。
三、在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尚未批复下达前,因特殊或紧急事项需要从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实有资金账户垫付资金的,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的通知》(津北财发〔2016〕12号)文件要求办理。
四、预算单位在办理上述资金划转事项时,应在银行支付结算票据“用途栏”注明具体用途。否则,代理银行不予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五、预算单位如实填报“零余额账户向基本存款账户划转资金统计表”,将以水费、电费、通讯费等事项擅自超额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划转的资金,开具基本存款账户支票到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办理退款。为保障资金安全,自2016年8月1日起,各预算单位不得以水费、电费、邮电费的名义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划转资金。
六、请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严格执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河北区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加大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使用的监督,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零余额账户向基本存款账户划转资金统计表
2016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