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区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区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16〕26号)统一要求,报经区政府同意,决定于今年4月至8月对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清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的有效措施;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客观要求;是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推进厉行节约的具体体现。
通过资产清查,摸清行政事业“家底”,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促进资产合理配置,为预算编制和审核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实现资产动态管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同时,开展资产清查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二、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区县的资产清查
本次资产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开展所属单位资产清查。
本次资产清查于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于2016年7月31日之前将清查结果按要求报送区财政局。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2016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附件)和区财政局有关要求进行。
资产清查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各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指定专人负责的资产清查工作,负责指导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各单位、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准备,精心组织各项实施工作,狠抓落实。各有关方面要通力协作,积极克服困难,按期圆满完成资产清查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工作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资产清查过程中,区财政局会定期通报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进度情况;资产清查结束后,将对本次资产清查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通报。
附件:2016年河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6年河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摸清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健全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查时点和范围
(一)清查时点
以2015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15年12月31日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工作内容
资产清查工作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制度完善等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清理,主要是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2.账务清理,主要是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3.财产清查,主要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单位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和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4.制度完善,主要是各单位、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二)时间安排
资产清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16年3月23日至4月14日)。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宣传及业务培训。
2.实施阶段(2016年4月15日至7月31日)。
各单位开展自查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规定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自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应将资产清查结果报送区财政局,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后报送区财政局。报送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含相应纸质资料电子版)。
区财政局对各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并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检查或抽查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3.总结上报阶段(2016年8月)。区财政局对全区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财政局报告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区财政局组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各单位及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
(二)各单位的资产清查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清查子系统中进行。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三)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资产清查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发生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四)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确认。
(五)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津财会〔2016〕67号)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各单位及各主管部门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资产清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二)严肃纪律
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财政部门要坚持“防治流失、兼顾实际”的原则,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损益。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通过清查核实工作,切实做到资产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
(三)经费保障
由财政部门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工作督导
各单位需及时将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予以上报。财政局定期对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