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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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 财务会计人员管理的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10500015689XD/2020-0016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北区财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北财发〔2015〕14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

财务会计人员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财会队伍的建设,提高财会人员依法理财能力,推动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提高,保证单位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促进廉政建设,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事会计岗位的工作人员的任用(聘用)必须符合规定

(一)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财会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都不得从事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对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予以调换,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调换的,应督促其无证会计人员在六个月内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否则,应立即调整更换。

(二)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各单位从事会计岗位的工作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应达到会计电算化初级或以上知识水平。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用应符合规定。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原则上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原则上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经历。单位在任用时应征求区财政局会计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会计人员的任用应符合回避制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财会工作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工作。

二、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会计牵制制度和会计交接制度

(一)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会计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标准和权限;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

(二)建立财会牵制制度。应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不得兼管出纳工作,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支、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实行会计电算化记账的,编制、录入和审核、复核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必须相分离,出纳不得具有记账凭证的审核、复核权,会计不得具有记账凭证编制、录入和修改权。

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和支票应由两个人分别保管。

(三)建立会计交接制度。财务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应按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办理交接时,应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说明、资金平衡表、银行对帐单、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发票、电算化数据存储设备、文件等相关资料,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人员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三、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强化会计监督

(一)强化财会人员的会计监督职责。各单位财会人员应加强对本单位会计核算的监督。会计人员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对侵害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对被指使、强令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等行为应当制止;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会计人员不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各单位财会人员应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会计核算管理与监督,并应与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资产盘点,保证做到账实、账账、账册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管理与监督职责。单位负责人(单位法人)和分管财会工作的负责人应当按照《会计法》要求,加强对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单位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处理报销凭证、资产核销、对外投资等经济业务事项时,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对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拒不签署或者签署意见不符合规定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并制止无效的会计违法事项,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决定。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要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会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

(三)强化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责

一是加强会计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区财政局将会同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会计执法检查和会计人员任职履职情况专项检查。要将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设置、会计人员持证上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作为《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重点内容。

二是逐步建立健全会计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区财政局今后要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强化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及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命、考核、奖惩情况的监督。将逐步建立健全财会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考核,对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做得好,考核优秀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财会岗位的,要建议单位进行调整。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履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财会人员的重要依据。

三是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与培训,逐步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财会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按规定参加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会计人员连续两年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不予办理延期或换证手续,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区财政局鼓励和支持各单位会计人员积极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考取各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将在精神上和物质上给予奖励。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鼓励本单位的会计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培训,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并将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和奖励的依据之一。

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查找单位自身在会计人员任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对有违反以上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九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对违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包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罚款和行政处分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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