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区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河北区城市管理
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执法支队,基层各队所、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我区城市管理系统规范化建设,提高文明执法水平,全面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形象,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现将《河北区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河北区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2020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河北区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城市管理系统规范化建设,提高文明执法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结合区城管委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区城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公务活动,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区城管委负责区城市管理系统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定期对本规范行为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条 区城管委将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人员个人考核,作为评选先进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认识程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对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调离执法岗位,注销执法证件。涉及违反刑法、党纪的,依法依纪移送司法机关、纪检部门处理。
第二章 执行纪律及道德规范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格。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忠实地尊崇和执行宪法。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努力钻研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准确理解和执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城市管理部门的决定、命令,维护法令、政令的畅通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行政协管人员,只能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规范用语,举止得体适当。严禁行政执法人员酒后上岗执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遇到群众合理求助时,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章 仪容仪表和举止规范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保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举止失范。不得背手、袖手、叉腰、插兜、勾肩搭背、不得吃东西、吸烟、以物扇风,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席地坐卧。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文身,头发应当整洁,不得染彩色头发。男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蓄胡须,非身体原因不得剃光头。工作时间女性行政执法人员发辫不得过肩,不得散发、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上岗、执法、执勤、集会集训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严格按照春夏秋冬季节统一着装,并正确规范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牌、胸徽等标志标牌。
对于肢体明显伤残、女性孕哺等特殊情况,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可着便装。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制式服装与便装不得混穿。
行政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不得饮酒;非因公务需要,不得着制式服装进入商店、酒店、网吧等购物休闲娱乐场所。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不得仿制、拆改、抵押和买卖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不得转借、赠送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给非执法人员。退休、辞退、调离或被辞退、开除公职的,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回标志标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办公室办公必须状态端正,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或参加活动时,必须带头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形象。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集会或活动时,按照规定时间、指定位置就位。升国旗时着装列队人员应当立正、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置的干部,行举手礼;着便装时或未列队人员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进入室内通常脱帽,立姿时可用左手脱帽,帽徽朝前;坐姿时可置于桌左侧前沿,或帽顶向上、帽徽朝前置于膝上。严格遵守会场秩序,散会时,依次有序退场。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投诉时,应当履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及时回复。对不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相对人向有关部门咨询、反映,不得出现“冷、硬、横、推”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现象。
第四章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情况,也可以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语言要文明、礼貌、规范,严禁说文明忌语。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尊重相对人。遇有相对人情绪激动和语言过激,应当尽力对相对人安抚,使其保持冷静,严禁针锋相对,态度蛮横,激化矛盾、对相对人采取过激行为。
遇到暴力抗法事件,应当沉着冷静,保护好现场人员和财产安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上级领导报告,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重大事件应及时请示或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徒步巡逻执勤或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庄重有序。
行政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必须着制式服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在执法车辆内,不能有躺卧、打瞌睡、吃零食、吸烟、玩手机或将脚置于方向盘上;停放车辆不得影响交通;执法车辆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前,根据执行任务做好准备,集合整队,清点人数,检查着装、执法证件和执法装备、文书。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先向相对人敬礼,表明身法和来意,同时出示执法证件。办案调查时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前,必须告知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相对人自觉改正。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程序、文书、期限以及自由裁量基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填写执法工作日志,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及时上交暂扣、罚没物品。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要爱护执法装备,熟练掌握操作方法,防止丢失和损坏,严禁私自动用执法装备。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实行执法全程记录,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要客观、公正、完整地收集执法活动情况和相关证据,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