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天津市河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河北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天津市河北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为切实发挥采购人主体作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行为,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完善政府采购活动闭环管理,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制定本办法。
二、什么是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
三、履约验收适用范围与原则是什么?
河北区各区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
四、履约验收主体及职责是什么?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自行组织履约验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履约验收。委托履约验收不转移或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
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要求,积极配合采购人、第三方机构做好验收工作。
五、履约验收包含哪些主要程序?
(一)启动履约验收程序。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达到时,供应商自验合格后及时向采购人书面提出履约验收申请。采购人应当自收到供应商提出的履约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达到履约验收条件的,启动履约验收程序,向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
(二)成立履约验收小组。采购人应当成立履约验收小组,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
(三)选择履约验收方式。履约验收方式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市场实际和履约风险控制等情况,采用一次性验收、分节点验收和分期验收等方式。
(四)采用节点建档模式。履约验收应当采用节点建档模式,实现验收工作总体可追溯。验收建档节点包括:确认验收方案、实施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五)及时公开结果信息。除涉密情形外,采购人应当在履约验收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履约验收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分节点或分期验收的,应当在每次验收结束后向社会公开。验收结果应于验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