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统一、高效有序地开展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批示精神,河北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天津市河北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2022年11月21日,印发了《天津市河北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及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指导、规范我区市场监管系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一、出台主要背景
这次印发的《预案》,是对我区原《预案》的修订和完善,此次修订有三方面背景情况:一是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种设备数量急剧增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重大危险源状况变化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如救援处置不当,将对我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较大的影响和损失,新的发展形势对高效应急处置提出更高要求。二是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原《预案》中责任部门的职责有部分调整,新《预案》的修订应与机构改革的变化相适应。三是结合我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际,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我区经济建设发展的新要求,对原《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十分必要。鉴于以上原因,河北区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实际对原《预案》进行了修订。
二、编制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第11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津政发〔2001〕)6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号)、《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21〕1号)、《河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政规〔2021〕7号)、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结合我区实际,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经区政府审定予以印发制定本预案。
三、《预案》的主要内容
《预案》共8章。
第一章总则。明确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以及事故等级划分等。强调事故应急救援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第二章组织体系。明确指挥机构、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专业处置工作组职责。确定区县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的组成,同时明确了相关部门、单位、各专业处置工作组及各镇政府在事故救援中的职责与任务。
第三章监测预警,主要对防范化解风险和消除隐患做出了规定。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专项预案。
第四章应急处置。明确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迅速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实行分级响应机制。收集现场信息,封锁事故现场,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探测及控制危险源,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提出救援方案;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关建议;清理事故现场。区政府动员有关人员并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章后期处置。明确区政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第六章保障措施。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职能部门、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队伍、专家救援力量等内容在内的通信方案。区政府应当设立专项应急资金,保障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应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第七章宣传教育。主要是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第八章附则。规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对涉外情况、对预案的管理更新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