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A
签发领导:陈春
是否公开:是
施学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居民充电桩建设的建议”,我分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津发改工业【2017】1021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新建居住小区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严格执行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即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按照100%比例标准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二、存量小区居民充电桩建设条件改造,结合《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相关政策,统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提升范畴,完善汽车充电设施。
三、我分局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河北分局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