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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08-28 18:00
来源: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08-28 18:00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河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令)《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2020年第19号令),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区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程序适用本办法

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程序,参照本办法实施。

二、决策事项范围

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事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区政府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兼顾计划性与应急性,组织拟订决策事项目录、具体标准,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政府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作为承办单位,负责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做好决策事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单位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并拟订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

区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工作。    

区审计局按照规定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审计监督。

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决策启动

区政府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政府领导人员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交决策事项的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二)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依照其职责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提出建议的单位研究论证;

(三)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决策事项的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决策事项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区政府指定。

承担研究论证的部门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经过论证分析认为决策事项建议理由充分、解决问题方案可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要形成决策草案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方法步骤、制定依据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与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公众参与

(一)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二)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在提请区政府审议前,应当向社会公开拟决策事项,并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三)公众参与方式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调查、实地走访、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也可以通过社区居委会征求公众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意见。

(四)决策事项涉及企业、行业和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可以通过区工商联征求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协会的意见。

(五)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社会公众反馈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予以说明。

(六)公开征求意见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主要信息包括:

1.决策草案正文、制定依据、起草说明等;

2.公众提出意见建议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3.承办部门的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七)决策承办单位应认真收集、整理和分析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在修改完善时予以充分考虑;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在决策措施出台时同步向社会公布,对较为集中的意见建议未予采纳的,应公开说明理由。

(八)拟征求意见稿一般为经研究、论证和修改后形成的相对成熟的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应经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公开征求意见:

1.依法不得公开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2.为执行上级机关政策文件需要即时制定的;

3.属于应急性事项需要即时制定并实施的。

不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在提请制发公文时,应予以注明,并书面说明理由。

专家论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时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和专业机构。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咨询论证会、书面咨询或者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对能够形成多数意见的论证,应当明确论证结论并如实记录少数人意见;对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视为专家论证未通过。其中关乎重大公共利益、确有必要的,可再次举行专家论证会。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并提供书面论证意见,意见上应当署名、盖章,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七、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容易引发各种舆情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稳定风险较大的重大行政决策,区政府可委托区委政法委组织评估。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在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前,应当征求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信访、网信等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于高风险的,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草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对于中风险的,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对于低风险且风险可控的,作出实施的决策。

八、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应对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以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收集的意见进行全面梳理、综合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决策草案经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请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并形成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听取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区司法局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区政府讨论决策。决策承办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决策承办单位向区司法局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或情况说明);

2.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盖公章);

3.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4.有关职能部门、社会公众主要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

5.区司法局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决策事项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2.决策事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决策事项与其他相关政策措施、上级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

4.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包括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情况等);

5.是否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损害的权利人的权益进行有效保障;

6.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对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需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内容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九、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承办单位提交区政府讨论决策草案,除需提供合法性审核需提交的16项资料外,还应向区政府报送区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如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应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等

区政府应当召开常务会议对决策草案进行讨论,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讨论、不予通过等决定。

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区政府通过的决策事项,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报区委审议,或需经上级政府批准,或需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报请。

十、决策公开、公布和解读

决策机关应当自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日起30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等途径及时对外公布决策事项。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一、决策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由区政府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定期向区政府报告重大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属于时限性较强或者应急性工作的,应当按照区政府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区政府负责督查工作的机构对落实情况实施常态化跟踪检查。

区政府领导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工作。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可以提请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十二、决策评估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以确定评估单位并组织决策后评估:

1.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2.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3.区政府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组织风险评估的承办单位除外。并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并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三、决策调整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应当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策执行单位的报告。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停止执行。出现上述两款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以先行决定中止执行。区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拟作适当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提交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拟作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十四、决策档案管理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区政府办公室应做好决策事项上会材料、制发会议纪要等相关集体讨论全过程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承办单位应根据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记录决策全过程、决策实施中的相关材料并及时完整归档。

十五、责任追究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办法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社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单位和个人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区原有文件中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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