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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来源: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1-10-15 09:35
来源: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1-10-15 09:35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河北政征公字(2021)第002号

因天津地铁七号线一期工程中山路站、金纬路站项目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市政府令第27号),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在被征收范围内公示《天津地铁七号线一期工程中山路站、金纬路站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通知,并于2021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13日公示天津地铁七号线一期工程中山路站、金纬路站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改稿)及关于对《天津地铁七号线一期工程中山路站、金纬路站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经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房屋征收决定》(河北政房征字[2021]第002号),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非住宅房屋:天津地铁七号线一期工程中山路站项目房屋征收四至范围:东至冈纬路;南至市长途电信局;西至中山路;北至中山路(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四至范围图为准)。天津地铁七号线一期工程金纬路站项目房屋征收四至范围:东至金纬路;南至金辉里现状住宅楼;西至中国银行河北支行;北至中山路(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四至范围图为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

 1、《天津地铁七号线一期工程中山路站、金纬路站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房屋征收四至范围图。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5日


附件1

天津地铁七号线一期工程中山路站、金纬路站项目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方便群众出行,经天津市发改委批准建设天津地铁七号线一期工程。根据天津地铁七号线总体规划,涉及河北区中山路站、金纬路站建设,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需对施工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

二、房屋征收范围

天津地铁七号线一期工程中山路站项目房屋征收四至范围:东至冈纬路;南至市长途电信局;西至中山路;北至中山路(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四至范围图为准)。

天津地铁七号线一期工程金纬路站项目房屋征收四至范围:东至金纬路;南至金辉里现状住宅楼;西至中国银行河北支行;北至中山路(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四至范围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基本情况

1、房屋征收部门:天津市河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房屋征收评估单位:天津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中山路站)、天津鼎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金纬路站)

4、实施时间:自2021年 10月15日起实施房屋征收

5、签约期限: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月9日(60天)

四、征收的补偿依据

1、被征收房屋无论何种产别,一律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为依据。每份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只能签订一份《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协议》),协议一经签订不得更改。

2、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定:私产房屋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公有租赁房屋以建筑面积计租的按计租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权属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五、非住宅房屋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天津地铁七号线一期工程中山路站、金纬路站项目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私产房屋价值补偿:详见《天津市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以下简称《评估分户报告单》)。

公有租赁房屋价值补偿:依据《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详见《评估分户报告单》)的20﹪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产权单位产权补偿费),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的80﹪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详见《评估分户报告单》。

2、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经营性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计发、非经营性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计发,搬迁后自行周转。

3、一次性搬迁奖励费标准为: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月9日内完成搬迁的,每协议户奖励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计发,逾期不予奖励

4、一次性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发。

5、设施设备迁移补助费:按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计发(包括大型设施设备迁移、一户一电表、网络、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空调移机等)。

6、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为经营性用房的,按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计发,非经营性用房的按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计发;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偿;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方式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详见《评估分户报告单》。

2、产权调换房源情况

产权调换房源名称

地点

室型面积

售房均价

入住时间

隆达新苑商业用房

重光路与增光道交口

不低于500㎡

(三层)

19000元/㎡

现房

隆成家园商业用房

东:南口路;西:雁门路;

南:山海花园;北:喜峰路

不低于150㎡

(二层)

27500元/㎡

现房

产权调换房屋的最终规划布局以规划部门审批的方案为准;室型及建筑面积以规划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及实际测绘数据为准;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以开发商实际售房价格为准。

3、选房方式: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为基础,按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为准进行选房,选房流程由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制定。选房工作将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4、结算方式:以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及其他费用(除设施设备迁移费及一次性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外)全部抵扣所选产权调换房屋的总价款,超过或不足部分按选房价格多退少补,房屋差价一次结清。

5、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相关规定:安置房屋为商业用房,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交纳契税、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

6、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经营性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计发、非经营性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计发,搬迁后自行周转。

7、一次性搬迁奖励费标准为: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月9日内完成搬迁的,奖励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计发,逾期不予奖励

8、一次性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发。

9、设施设备迁移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计发(包括大型设施设备迁移、一户一电表、网络、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空调移机等)。

10、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为经营性用房的,按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计发,非经营性用房的按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计发;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1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偿;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处理: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应自行拆除,如不能自行拆除交由有关部门依法拆除。

七、凡房屋相关权利存在纠纷的非住宅房屋,应先搬离征收现场,后持有效司法文书和有关证件补办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手续。

八、对虚开、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28条及《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29条、31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的未尽事宜,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天津地铁七号线中山路站房屋征收四至范围图



东至冈纬路;南至市长途电信局;西至中山路;北至中山路



天津地铁七号线金纬路站房屋征收四至范围图


东至金纬路;南至金辉里现状住宅楼;西至中国银行河北支行;北至中山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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