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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

来源: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5-06-15 12:55
来源: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5-06-15 12:55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区审批局成立后,实现了行政审批与监管职责分离。为加强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有机衔接,促进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审批监管互动信息交流制度

    (一)区审批局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事后监管部门。区审批局办结审批后五个工作日内,要将申请人基本信息、许可内容范围、种类和审批结果等有关信息,及时推送给监管部门(电子版材料可通过区政务网或电子邮件方式,纸质材料可通过传真、邮寄等方式送达).区审批局与监管部门共用市级业务系统的,无需进行信息推送.监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接收区审批局推送过来的申请人信息和审批结果,按照监管办法和监管程序,实施监管。

(二)监管部门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区审批局。监管部门收到上级业务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方面的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及时转送区审批局。同时,将企业严重违法违规情况反馈区审批局。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承诺,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结果和处罚原由及时反馈给区审批局。如有建议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情形的,要向区审批局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移送相关证据资料区审批局及时对撤销理由进行核实,符合撤销情形的,依法向申请人下达《撒销行政审批决定书》,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撤销情形的,以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

二、建立重点审批事项专项会商制度

区审批局在实施行政审批时,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事项或与上述事项具有直接关联性的项目,要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会商,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共同研究决定。

会商形式:采取专题会议形式。由区审批局召集,负责确定会商议题、主持会商会议、总结会商意见、编发会议纪要。会商特别重大、复杂项目的,应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会议。参加会商的部门由区审批局根据会商内容确定。

会商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本市有关规定对重大审批项目进行评价;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实施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专家评审制度

区审批局在实施审批过程中,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以及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要组织专家进行必要的审查与审核,以保证审批质量。聘请的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掌握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专家一般应从市级审批部门、区属监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专家库中聘请。

工作程序:(一)区审批局告知申请人审查的内容和程序。(二)评审专家听取申请人对申报事项的情况介绍.(三)评审专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实施技术审查或现场踏勘,逐项严格审查,记录存在问题。(四)评审专家做出审查结论,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评审费用:评审专家的审查行为属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由区审批局支付相关费用。原则上,参加评审的专家实行一事一,所需费用纳入区审批局经费预算。四、建立观察员制度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一些与事后监管直接相关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区审批局可以商请有关监管部门派出观察员,参与现场踏勘、审核工作,充分听取观察员意见,加强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使审批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工作程序:(一)监管部门根据区审批局要求,派出观察员参与实地审查,提出审查建议。(二)观察员协助审批人员做好现场审查情况报告,做好审查过程观察记录,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三)观察员将有关信息(申请人基本信息、审查情况、审批初步意见等)提前报告监管部门,方便后续监管工作及时对接。

五、工作要求

区审批局的成立,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一颗印章管审批”的重要部署,也是我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形成全区一盘棋,主动加强协调配合,不得相互推诿,不得形成审批或者监管的真空地带。区审批局要按照划转的审批事项职责,依据法定申请要件,简化审批程序,依法审批、高效审批。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调整、明确职责,在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的体制机制上下功夫,着力加强本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有关政策、行业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因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责任。

                         2015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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