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搜索

当前位置:

河北区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

来源: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09-01 16:00
来源: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09-01 16:00

各进驻部门、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方案》(津职转发〔2022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将在河北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推行“综合窗口”受理模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除特殊原因外,所有进驻“中心”的部门及事项均应纳入综合窗口。设置通办综窗、专业综窗、出件综窗三类综合窗口,建立“统一收件(前台)+部门受理岗分类受理(中台)+部门审批岗集中审批(后台)+统一出件(前台)”的政务服务机制,实行收件、受理、审批相分离,实现企业群众到政府办事,变“一事跑多窗”为“一窗办多事”,打造成“办事最方便”的中心城区。

    二、实施原则

   (一)综合服务。将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事项分类纳入综合窗口,只分业务不分部门,统一入口和出口。

   (二)充分授权。针对即办件,各部门应向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保证即来即办。不适宜直接向窗口授权的,部门应通过向窗口派驻具有审批权限工作人员的方式,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当场办结。

   (三)办件均衡。充分考虑窗口承载力,避免窗口冷热不均,落实窗口人员岗位互补,实现无差别服务。

   三、综合窗口设置

   (一)综合窗口类型。综合窗口设置三类型,即:通办窗口、专业窗口、出件窗口。根据部门职能、事项调整和企业群众办件频率、办事习惯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各类窗口可互相兼顾,不断优化窗口设置。

1、通办综合窗口。针对日常办件量业务相对清晰、无特别专业性要求和特殊授权要求的事项,纳入通办窗口,收件人员由区政务服务保障中心派驻,受理和审批人员由各审批科室牵头负责。

2、专业综合窗口。针对企业开办、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海河英才等有明确要求、业务关联性高、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设置专业综合窗口。窗口收件人员、受理人员和审批人员均由各部门牵头负责,保障中心配合派驻。

  3、出件窗口。负责“中心”全部进驻事项的许可决定文书、审批证照的统一发放工作,设置统一出件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由政务保障中心派驻。

   (二)分类设置安排

1、通办类综合窗口:设置3个通办综窗。委托受理涉及城管、文旅、教育、财政、民政、卫健、人社、生态环保等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收件环节。

2、专业类窗口:设置4类专业综窗。(1)企业开办类共设立3个综合窗口,受理涉及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部门政务服务事项。(2)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类共设立5个综合窗口(1个统一接件和4个综合服务窗口),涉及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人防、水电气等9个部门政务服务事项。(3)海河英才类共设立2个综合窗口,受理人才引进落户等3个部门政务服务事项。(4)交管业务类设立2个综合窗口。涉及机动车免检标识、车船税等2部门政务服务事项。

    3出件类窗口:设置2个统一出件综窗。由审批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后将批准文书、证照等及时送至统一出件窗口,由出件窗口负责发放。   

四、业务流转

    ()通办窗口的业务流转。综合窗口收件岗(前台)根据部门提供的事项操作手册(含事项收件清单、预审要点及材料样本)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初审、信息录入、收件,转交部门受理岗进行受理审查。部门受理岗(中台)确定是否受理,给予受理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并及时将受理的业务移交部门审批岗进行审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开具补齐补正通知书。部门审批岗(后台)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后,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致统一出件窗口。

   (二)专业窗口的业务流转。专业窗口只对纳入专业办理流程的事项进行收件(含网上申报办件)。综合窗口收件登记后,将材料按职责同时分发给相关部门受理岗受理,电子材料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系统进行共享;相关部门受理岗并联受理、审批岗同步审批,结果反馈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窗口确认办理完结的,将审批结果反馈统一出件窗口。

   (三)出件窗口的业务流转。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将批准证照、文书送至统一出件窗口。出件综窗接到批准文件后应立即进行办结登记,同时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批准文件或通过EMS方式进行邮寄。申请人现场领取时,凭受理通知书或取件短信在统一出件窗口领取,窗口工作人员做好发证登记并严格按照天津市“好差评”管理规定要求,指导申请人进行相关评议工作。

    五、任务分工及完成时间

   (一)梳理综窗事项。依据《2022年河北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梳理进驻“中心”事项,对照进驻事项目录,按照“应进必进”原则,确定进驻“中心”综窗事项,形成事项清单。(牵头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完成时限:20229月底)

   (二)规范综窗布局。1.010203号共计3个窗口设置为企业开办综合窗口。2.1617181920号共计5个窗口设置为投资项目综合窗口。3.1314号共计2个窗口设置为交管业务综合窗口。4.8.9号共计2个窗口设置为统一出件窗口。(牵头单位:区政务服务办,完成时限:20229月底)

   (三)制定办理标准。中心”各部门按照综合窗口改革要求梳理事项办理流程,将收件受理标准和审查要点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审批知识库,为申请企业提供统一标准的要件清单和示范模版。对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指导窗口业务办理。(责任单位:各进驻“中心”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工作职责

   (一)区政务服务办公室职责。1.政务服务保障中心负责办事大厅综合窗口改革的具体落实,以及相关配套服务区域的日常管理。2.政务协调科负责综合窗口动态调整,组织再造服务流程以及业务运行。3.政策法规科负责对信息化系统、终端设备、网络环境等升级改造,满足综合窗口运行需求。

   (二)进驻窗口部门职责。1.负责综合窗口的全流程业务管理,包括前台支撑、数据调用、受理审核、事项审批、咨询服务。2.负责制订综合窗口事项收件标准及材料样本,编制办事指南、审查要点、业务手册等,确保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并在发生变化后即时更新。3.负责梳理常见问题,汇总形成知识库,对综合窗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4.负责对综合窗口转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制作结果文书或证照,及时将受理意见、审批结果推送至统一出件综合窗口。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驻“中心”各部门要切实强化领导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安排专人,深入研究。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多部门业务工作衔接,推进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综合窗口”。

   (二)强化督查落实。各牵头部门要严格责任落实,明确工作要求,做细做实各项工作。政务协调科对“综合窗口”进行日常督查,对各窗口工作推进情况实施定期通报,将力度不足、进度不快、推诿扯皮等现象,纳入通报范围。

   (三)加大宣传力度。中心各窗口工作人员要站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以“就近办理、集成服务”为重点,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切入点,加大“就近办理、集成服务”工作宣传,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附件1:河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服务区布局图

    附件2:河北区政务服务中心首批进驻综合窗口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河北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291

         

河北区政务服务中心首批进驻综合窗口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市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实施机关 备注
1 市发展改革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的通知》(津政发〔2017〕31号)
区政务服务办
2 市发展改革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3 市发展改革委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区政务服务办
4 市发展改革委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区政务服务办
5 市财政局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区政务服务办
6 市商务局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区政务服务办
7 市商务局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公布,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区政务服务办
8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
区政务服务办
9 市应急局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区政务服务办
10 市应急局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区政务服务办
11 市应急局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区政务服务办
12 市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正)
区政务服务办
13 市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区政务服务办
14 市应急局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12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21年第1号)
区政务服务办
15 市应急局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区政务服务办
16 市人防办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区政务服务办
17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许可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18 市水务局 用水计划指标许可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19 市应急局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区政务服务办
20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21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22 市民政局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23 市民政局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区政务服务办
24 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区政务服务办
25 市人社局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26 市人社局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27 市人社局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区政务服务办
28 市生态环境局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29 市生态环境局 排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30 市生态环境局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区政务服务办
31 市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区政务服务办
32 市生态环境局 辐射安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1〕12号)
区政务服务办
33 市城市管理委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
区政务服务办
34 市城市管理委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35 市城市管理委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
区政务服务办
36 市城市管理委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
区政务服务办
37 市城市管理委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
《天津市绿化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38 市城市管理委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委托相关区实施户外广告设施(牌匾)行政许可的公告》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委托市交通运输委实施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区政务服务办
39 市城市管理委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40 市公用事业局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41 市公用事业局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42 市文化和旅游局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区政务服务办
43 市文化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津政发〔2009〕8号)
区政务服务办
44 市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区政务服务办
45 市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46 市文化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47 市文化和旅游局 旅行社设立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津政发〔2009〕8号)
区政务服务办
48 市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49 市新闻出版局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区政务服务办
50 市民族宗教委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
《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51 市民族宗教委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
《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52 市民族宗教委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区政务服务办
53 天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区政务服务办
54 市城市管理委 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许可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55 市水务局 排水河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工程项目或施工临时占用许可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56 市水务局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57 市生态环境局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央编办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19〕26号)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58 市教委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84号)
区政务服务办
59 市教委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84号)
区政务服务办
60 市文物局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区政务服务办
61 市文物局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区政务服务办
62 市文物局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区政务服务办
63 市卫生健康委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区政务服务办
64 市卫生健康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65 市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区政务服务办
66 市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区政务服务办
67 市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68 市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69 市卫生健康委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区政务服务办
70 市卫生健康委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区政务服务办
71 市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72 市卫生健康委 医师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区政务服务办
73 市卫生健康委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区政务服务办
74 市卫生健康委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区政务服务办
75 市卫生健康委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区政务服务办
76 市卫生健康委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区政务服务办
77 市卫生健康委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78 市卫生健康委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79 市体育局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
区政务服务办
80 市体育局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81 市体育局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区政务服务办
82 市档案局 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3〕40号)
区政务服务办
83 市文物局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许可 《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84 市文物局 利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审批 《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 区政务服务办
85 市人防办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区政务服务办
86 市文物局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区政务服务办
87 市文物局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
区政务服务办
88 市文物局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委托下放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22〕5号)
区政务服务办
89 市公安局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公安河北分局
90 市公安局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公安河北分局
91 市公安局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河北分局
92 市公安局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河北分局
93 市公安局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公安河北分局
94 市公安局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公通字〔2017〕13号)
公安河北分局
95 市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公安河北分局
96 市公安局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
公安河北分局
97 市公安局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优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19〕218号)
公安河北分局
98 市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河北分局
99 市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河北分局
100 市公安局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河北分局
101 市公安局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河北分局
102 市公安局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河北分局
103 市公安局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河北分局
104 市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公安河北分局
105 市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公安河北分局
106 市公安局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公安河北分局
107 市公安局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公安河北分局
108 市公安局 非机动车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公安河北分局
109 市公安局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公安河北分局
110 市公安局 户口迁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公安河北分局
111 市公安局 犬类准养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
公安河北分局
112 市公安局 普通护照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公安河北分局
113 市公安局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公安河北分局
114 市公安局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安河北分局
115 市公安局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公安河北分局
116 市公安局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公安河北分局
117 市公安局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公安河北分局
118 市公安局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公安河北分局
119 市规划资源局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地名管理条例》
《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
市规划资源局河北分局
120 市规划资源局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市规划资源局河北分局
121 市规划资源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
市规划资源局河北分局
122 市规划资源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市规划资源局河北分局
123 市规划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市规划资源局河北分局
124 市规划资源局 临时用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市规划资源局河北分局
125 市规划资源局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市规划资源局河北分局
126 市规划资源局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市规划资源局河北分局
127 市规划资源局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市规划资源局河北分局
128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修正)
区住建委
129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区住建委
130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区住建委
131 市市场监管委 企业登记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1号)
区市场监管局



附件:
 
分享到: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隐私声明 网站地图 关于我们 主办: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1201050001津ICP备12006841号-3 津公网安备 12010502000001号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920*1080)

隐私声明 网站地图 关于我们

主办: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1201050001

津ICP备12006841号-3

津公网安备 120105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