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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区科技局科技政策

来源: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1-01-11 09:01
来源: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1-01-11 09:01

一、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基本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资助措施:

1、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高企),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首次通过认定及由外省市整体迁入本市的国家高企,按照规模大小给予30万至50万元支持;

3、对资格期满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企,给予20万元支持;

4、对服务企业申报国家高企成效突出的咨询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依据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基本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上述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资助措施:根据《天津市企业投入后补助暂行办法》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可按照2.5%的比例享受研发投入后补助。

依据文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三、天津市雏鹰企业

基本条件:

1、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时间1年(含)以上5年(含)以内(按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计算,以下同);

2、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企业上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万元(含);

4、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评价为天津市雏鹰企业: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2项(含)以上II类知识产权;

(2)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3)企业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优秀奖(含)以上名次,或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三等奖(含)以上名次;且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项(含)以上知识产权;

(4)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5)企业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

(6)企业拥有经认定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研发机构;

(7)企业参加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

(8)企业一次性获得⻛险投资100万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币);

(9)企业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立项。

贷款奖励要求:

1、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除低风险信贷业务以外的贷款;

2、连续12个月内的年日均贷款余额不低于50万元;

3、申请贷款奖励的企业认定为雏鹰企业时,该笔贷款在存续期内,或认定为雏鹰企业后取得的贷款;

4、企业从同一金融机构取得的多笔贷款或不同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可合并计算。

资助措施:支持“雏鹰”企业融资发展,对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一次性市财政资金5万元奖励。

依据文件:《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津政发〔2019〕17号)、《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规〔2019〕3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企业贷款奖励及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股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19〕4号)

四、天津市瞪羚企业

基本条件:

1、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需满足以下增长率指标条件之一:

(1)企业注册时间20年(含)以内,基期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基期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2)企业注册时间20年(含)以内,基期企业职工总数100人(含)以上,基期至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总数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3)企业注册时间5年(含)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4)企业注册时间10年(含)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5)企业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币)。

(四)创新能力指标:企业基期至上一年度平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强度(即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2.5%(含)(注册时间不足四年的,根据实际投入年份数据计算)。

资助措施:对于首次入选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市财政资金最高20万元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区对租赁办公、生产经营用房的“瞪羚”企业,按年度租金的50%给予补贴;对新购自用办公、生产经营用房的“瞪羚”企业,购买当年按照2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依据文件:《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津政发〔2019〕17号)、《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雏鹰和瞪羚企业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规〔2019〕3号)

五、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认定及支持项目

基本条件:

1、科技领军培育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2亿元(含)以上,科技领军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5亿元(含)以上;

2、申报企业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具有一定增⻓性;

3、申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R&D) 强度须不低于3%;

4、申报企业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5、申报企业须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合理的成⻓规划;

6、申报企业须有实施项目的重大需求、条件和能力,通过项目实施,企业能够上台阶,综合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7、申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责任事故。

资助措施: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创新平台),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财政科技资金补助,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各承担50% ;经我市培育后认定为科技领军企业的,通过品牌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市财政资金支持。

依据文件:《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津政发〔2019〕 17号);《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补助办法(试行)》(津科规〔2018〕4号)。

六、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

基本条件:所得税汇算清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资助措施: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汇算清缴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额的5%、 2.5%或1.5%给予基础补助,同时按照前两年度的增长率给予增量补助。单个企业获得的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依据文件:《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18〕9号)。

七、天津市众创空间

1、运营主体在我市注册且运营满一年;

2、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投融资服务功能;

3、 各区众创空间场地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不少于5年,提供创业工位50个以上;

4、聚集一定数量的创客、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

5、 专业化众创空间还应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

资助措施: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对备案和认定满一年的市级众创空间分批次开展绩效评估,对评估优秀和良好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60万元的支持。

依据文件:《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17〕1号)、《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工作方案》。

八、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基本条件:

1、在我市注册且运营满两年;

2、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3、综合型孵化器在孵企业25家以上, 专业型孵化器在孵企业15家以上;

4、 综合型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5家以上, 专业型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3家以上;

5、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 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6、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资助措施: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对认定满一年的市级孵化器分批次开展绩效评估,对评估优秀和良好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60万元的支持。

依据文件:《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津科规〔2019〕 1号)、《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工作方案》。

九、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

基本条件:

1、企业在天津市注册,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业务,拥有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

2、企业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且为非上市企业。

3、企业2019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4、企业注册成立在2010年1月1日(含)以后。

5、大赛按照初创企业组和成长企业组进行比赛。工商注册时间在2019年1月1日(含)之后的企业方可参加初创企业组比赛,工商注册时间在2018年12月31日(含)之前的企业只能参加成长企业组比赛。

6、往届我市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不参加本届大赛。

资助措施:

1、大赛决赛后,初创企业组产生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1名;成长企业组产生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1名;视企业参赛情况评选出若干优秀奖。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奖企业可获得一次性财政奖励。

2、入围决赛和决赛获奖的企业,将被优先推荐给相关投资机构。

3、获得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三等奖(含)以上名次,或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优秀奖(含)以上名次,可评价为天津市雏鹰企业。

4、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参赛企业优先享受研发后补助资金支持。

5、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在大赛期间将组织配套活动,为企业免费提供多元化服务,主要包括培训辅导、融资路演、展览展示、大企业对接等。

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基本条件:

1、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2、经认定的技术合同,当事⼈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资助措施:

1、经认定的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免征增值

税;

2、 技术转让合同减免企业所得税。

依据文件: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十一、科技创新券

基本条件:

1、在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诚信记录;

3、与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4、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业务,在开展科研活动中有对外购买科技服务的需求。

资助措施:创新券采取预先申请、事后兑现的方式,同⼀周期内申请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最低补贴金额为1000元。具体补贴金额按照符合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50%比例核定。

依据文件:《天津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十二、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认定

基本条件:

1、实验室运行3年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本领域的发明专利或高水平的原创性成果,承担过国家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2、实验用房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

3、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40 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4、实验室应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联合共建;

资助措施:认定为“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

依据文件:《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科基〔2016〕22号)。

十三、科技成果处置与奖励

政策要点:

1、实施《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落实⾼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自主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归单位所有,给予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不低于50%的奖励;各单位在此基础上可自主提高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比例;

2、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股权等奖励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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