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知道或应当知道起60日内);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办理流程、期限及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申请—立案审查—受理—审理—决定—送达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延长审理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联系电话:022-26296112
联系地址: 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