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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天津市河北区低速无人驾驶装备管理规范(试行)》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关于《天津市河北区低速无人驾驶装备管理规范(试行)》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积极响应国家及天津市政策要求,为加快推动我区车联网产业发展,指导和规范智能网联汽车在我区示范运营,我单位组织制定了《天津市河北区低速无人驾驶装备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意见,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可将意见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反馈。

一、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492

二、征集渠道

1.电子邮箱:意见建议电子版发送至hbqlyb01@tj.gov.cn;

2.信件:来信邮寄至天津市河北区数据局天津市河北区万柳村大街56号),邮编:300241;

3.传真:022-86352812。

请在邮件或信函中标明《天津市河北区低速无人驾驶装备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征集,建言献策可以是三言两语的真知灼见;也可以是材料详实、说理透彻、论证充分的文稿,并请注明您的姓名、职业和联系方式,以便河北区数据局后续联系(对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和建言内容严格保密)。对收到的建议,河北区数据局将及时认真研究,并在修订方案时参考采纳。

2024823

附件:1.天津市河北区低速无人驾驶装备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2.背景介绍


草案正文

天津市河北区低速无人驾驶装备管理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运行范围

第四章  申请主体、安全专员及驾驶装备

第五章申请流程

第六章运营管理

第七章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河北区低速无人驾驶装备产业发展和应用,坚持创新包容、安全有序的指导原则,支持探索丰富车联网应用场景,提高车联网产业创新水平,规范低速无人驾驶装备示范运营,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区指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低速无人驾驶装备运营及对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指低速无人驾驶装备是指搭载先进的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无需人类主动操作情况下,实现自动、安全行驶,进行商超配送、外卖配送、快递配送、移动零售、无人安防、清洁环卫等工作的新型运载工具。

本办法所指示范运营,是指在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商业收费配送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无人驾驶装备是指未列入机动车号牌管理的专用作业车辆,参照非机动车规则进行管理,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超过20公里/小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的实施、监督和管理由河北区车联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数据局,负责区无人驾驶装备示范运营管理,统筹协调推动无人驾驶装备示范运营工作,组织开展示范运营申报工作,协调本细则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领导小组可授权权威第三方管理机构,负责低速无人装备申请受理、组织论证、无人驾驶装备核验、数据采集、日常监管等工作。

运行

禁止运营时段7:00-9:0017:00-19:00

运营范围:区辖区内经审批许可的限定路段。用于低速无人驾驶装备示范运营的典型道路环境,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明显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二)道路标志标线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要求;

(三)应实现监控全覆盖或覆盖重点路段

第四章  申请主体、安全专员及驾驶装备

申请主体是指提出低速无人驾驶装备运营申请、组织示范运营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是示范运营的第一责任主体,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等相关业务能力。若由多个独立法人联合组成的申请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具有无人驾驶装备示范运营方案

具备对示范运营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制定安全管理体系,定期为安全专员开展培训和考核等工作,确保示范运营车辆日常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

(六)具有远程协助平台,远程协助平台具备实时监控示范运营车辆的行驶状态和远程协助等能力;

(七)建立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要求,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护示范运营车辆及其联网设施免受攻击、侵入、 于扰和破坏,防止数据泄露、被窃取和篡改, 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八)保证示范运营车辆在与远程协助平台通信过程中,信息传输的信递和数据经过加密,防止信息泄露、防止信息被篡改伪造;

(九)具备风险应对机制,针对示范运营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故障、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的安全处置预案,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及时消除不良影响,保障示范运营安全稳定有序开展;

(十)具备执法交互机制,积极响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求,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联系,确保事故发生或影响交通时能及时联系到相 关示范运营负责人员;

(十一)具备应急事件处理能力,建立风险对应机制,针对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故障、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的安全处置预案和舆情应对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及时消除不良影响,保障道路运行安全稳定有序地开展;

(十二)对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无人驾驶装备示范运营安全专员是指经示范运营主体授权负责示范运营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如出现交通事故,由安全专员接受交通违法处罚,进行现场救援、应急处理以及配合处理交通事故等。安全专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党员优先,并与示范运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熟练掌握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熟悉低速功无人驾驶装备操作规程、运营方案、管理制度等,具备无人驾驶装备安全操控及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经示范运营主体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具备无人驾驶装备封闭测试和开放道路测试操作经验,能够熟悉灵活操作驾驶装备,且未发生责任交通事故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记录;

(五)熟悉简单医疗救护的基本知识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突发事件应对的响应程序及工作流程;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运营装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的相关规定,并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

(二)具备自主行驶、人工操作、远程操控三种功能。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安全警告提醒功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三)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并接受第三方管理机构日常监管,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6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在车辆违规、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及发生后30的下列数据信息,且自动记录的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2年。确保能够随时检索、调阅、回放记录的数据:

1.车辆标识(车架号);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位置,行驶里程;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6.车辆灯光、喇叭、信号实时状态;

7.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8.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9.软件版本信息;

10.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批量申请的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必须遵从“三同原则”(即小车类型、自动驾驶系统、配套设施设备一致原则);

具有健全的网联安全、数据安全防护措施及软件升级能力,当遇到自动驾驶系统失效时,该装置应当立即提醒安全专员采取应急措施,并转为最小风险运行模式

)张贴明显的“低速自动驾驶装备标识及设置提示音,提醒周边车辆等交通参与者;

)具备完善的运营方案(含运营时间、路线、安全专员配置及联系方式、应急处置等信息);

)达到L3等级及以上自动驾驶水平;运营期间,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每小时;

)每车不少于3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不少于300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运营小车实行安全专员制,确保每辆小车在运营期间均有安全专员跟踪管控,一旦发生事故,确保安全专员20分钟到达现场。运营1个月,为每辆运营装备配备道路安全专员进行伴随接管控制,及时应对各种突发状况;1个月后,为每辆运营装备配备远程安全专员,随时监控小车状态,随时响应紧急情况进行人工接管控制。

第五章申请流程

第十一条区开展低速无人驾驶相关活动的申请主体、安全专员和车辆装备应当同时满足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示范运营前,示范运营主体应确保示范运营车辆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领导小组发布的示范运营要求以及示范运营主体的示范运营方案,具备进行示范运营的条件。其中:

(一)示范运营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测试内容应包括区低速无人驾驶装备通用检测项目及其示范运营所涉及的项目;

(二)进行实车测试的测试区(场)的运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十二条申请主体向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请主体、安全专员示范运营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无人驾驶装备安装的自动驾驶系统介绍,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自身技术条件下可能发生的最小风险状态及相应的最小风险执行方式;

)安全性自我声明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无人驾驶装备示范运营承诺书、示范运营期内有效的责任保险凭证

)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四)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相关模拟仿真测试报告(如有);

(五)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车辆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无人低速电动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六)经第三方管理机构评审通过的运营方案,包括申请主体、车辆识别代号、示范运营时间、示范运营时间段、路段或区域、转场路段安全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试等信息。其中,运营时间不得超过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七)每车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任险保险凭证;

(八)安全专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在职证明、培训证明等材料;

(九)远程协助平台的使用说明、系统故障时的应对方案;

(十)系统故障时的应对方案,网联安全和数据安全机制、保障方案、应急处置措施等说明材料;

(十一)涉及到地理信息数据的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等相关行为的,应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保障说明。

十三申请流程如下:

运营主体向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运营申请材料及运行路线规划;第三方管理机构自收到运营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实车检验工作并出具评审意见由第三方管理机构报工作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工作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主体发放运营通知书(载明运营主体、识别代号、安全专员、测示范运营时间及路线、范围等),申请主体持相应通知书进行运营。示范运营通知书有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运营车辆需随车携带安全性自我声明。安全性自我声明12个月,到期运营主体可持原相关材料,由第三方管理机构进行确认,再次提交至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

第十五条如需增加示范运营车辆数量的,申请主体应对拟增加的车辆数量、必要性及安全性自我声明进行说明,除原相关材料外,还应按本规范规定提供拟增加车辆的相关材料。已获得通知书的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如需增加配置相同(即车辆型号、设计运行范围、自动驾驶系统、系统配置一致)的车辆数量,经过测试机构一致性检查(第三方管理机构按20%比例抽查)后,无须重复进行相同项目的测试。

运营管理

十六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运营通知书规定,在许可的时间和路段进行运营。严禁在指定运营区域外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

十七运营前,运营主体应当对低速无人驾驶装备的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关键部件进行检查,确保小车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正常、运营道路交通状况良好等条件适合的情况下进行运营。运营期间,运营主体应当对运营时间、路段及运营小车状态等信息予以详细记录。新车投放使用开始,每一年或每一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事件数据记录功能等项目进行检验,鉴定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八应在河北区辖区内经审批许可的限定路段行驶。

第十九条正常情况下,禁止借道超车,如遇到前方车辆、路况异常,不超车会阻碍道路通行,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临时借道或超车,借道或超车后,应尽快驶回原车道。两辆及以上无人驾驶装备不得并排行驶

第二十条应当在不影响交通通行且允许停靠的地点停靠,且不得在非机动车道长时间停车

十一条运营小车发生驾驶系统功能增减、部件变更、软件升级等任何引起安全性能变更情况时,提前10个工作日向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车辆运营变更信息表,由第三方管理机构评估通过后方可继续运营;第三方管理机构评估后认为需要重新评审的,应当重新组织运营审核,并向领导小组报批。

十二条运营主体每半年向第三方管理机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运营分析总结报告,报告包括运营状态、行驶里程、自动驾驶脱离次数及故障分析等内容。

运营主体在运营期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小组有权暂停或撤销运营许可。

()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他相关材料与测试或示范应用车辆不符的;

()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者被撤销的;

()工作小组或属地政府认为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拘留处罚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但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车辆无责任时除外。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二十四本办法试用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示范运营车辆开展相关活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迅速拨打报警电话,出现人员伤害情况的,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应当利用灯光、声音等手段,进行现场防护,提示途经人员、车 辆避让,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二)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现场安全专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事故现场处理过程中,现场安全专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如实说明事故情况;

(三)示范运营主体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第三方管理机构及区推进工作小组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并立即派出事故处理人员赶赴现场,调集各种应急救援资源,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四)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三方管理机构应通过监管平台封存事故车辆信息,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辅助开展事故数据调取、分析等工作。

二十五低速无人驾驶装备应实时记录并存储小车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相关数据,为违法及事故处理提供数据支撑。

二十六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未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现行规定承担责任。

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属于自动驾驶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向受害者进行赔偿后,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等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十七申请主体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及其他善后事宜。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申请主体应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分析报告等材料

附则

二十八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用期6个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最终解释并依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背景介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电商行业的蓬勃发展,支线物流配送成为物流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传统的配送方式往往受到交通拥堵、人力成本上升、配送时间难以保障等问题的困扰。而低速无人驾驶装备的引入,有望通过减少人为因素、优化配送路径等方式,为支线物流配送带来革命性的变革。推动河北区低速无人驾驶装备产业发展和应用,探索丰富车联网应用场景,构建车路协同、全域联动、多场景应用的产业生态,特拟定《天津市河北区低速无人驾驶装备管理规范(试行)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关于《天津市河北区低速无人驾驶装备管理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政务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说明

为积极响应国家及天津市政策要求,为加快推动我区车联网产业发展,指导和规范智能网联汽车在我区示范运营,我单位组织制定了《天津市河北区低速无人驾驶装备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流程,于2024823-92日在政府政务公开网上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征集期7天,期满未收到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区数据局    

20249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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