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公开征求《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的通告
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的通告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按照“平急结合”的原则,推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河北区起草了《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现就《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集时间及反馈方式如下:
(一)征集起止时间:2024年2月19日起至7个工作日内。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河北区日纬路46号收,联系人:彭凯,联系电话:26298001(邮编30014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bqsthjj@tj.gov.cn。
2024年2月18日
草案正文
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按照“平急结合”的原则,推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量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以上,削减污染峰值,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1.2编制依据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规〔2021〕1号)、《天津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个保卫战行动计划的通知》(津污防攻坚指〔2022〕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河北政办〔2023〕6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北区区域内预测可能或已经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1.4预案体系
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或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以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2组织机构构成
2.1指挥机构
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河北区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政府办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重污染天气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有关部署要求,统筹制定全区重污染天气政策措施,研究提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导意见,组织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2办事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是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决定;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适时组织修订《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制定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规则;组织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或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进行监督检查;汇总、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开展落实情况;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交管河北支队、区商务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河北分局和各街道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协调区级媒体平台,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开展全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查检查;对全区重点排污企业落实停产限产措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完善监测预警体系;牵头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在厂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公示减排措施;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企业上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更新上报保障类清单;按照市相关部署,组织相关部门申报货车白名单;会同交管河北支队对机动车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定期更新房屋市政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水务建设等施工项目扬尘源清单及保障类清单、货车白名单;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并开展督查检查;组织房屋市政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水务建设等施工项目在施工区域入口显著位置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公示减排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拆迁工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落实重污染期间相关行业工地停用相关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区城市管理委: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定期更新区管城市道路维修、园林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施工项目扬尘源清单及保障类工程清单、货车白名单;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并开展督查检查;组织区管城市道路维修、园林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施工项目在施工区域入口显著位置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公示减排措施;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并开展督查检查;做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组织落实道路扫保措施;落实重污染期间建筑工地停用减用相关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区卫生健康委: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更新医疗卫生保障货车白名单。
区教育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组织学校、幼儿园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定期更新教育领域货车白名单。
交管河北支队: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做好车辆限行保障措施;根据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车辆信息,确保纳入货车白名单的车辆正常通行;与区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开展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
区商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定期更新商务领域保障类企业清单和货车白名单;督促商务领域污染排放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并开展督查检查;常态化推进商业散煤治理工作,持续巩固商业散煤清零成果。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河北分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定期更新已纳入储备库的土地储备项目涉及扬尘源的清单;重污染天气期间,强化对已纳入储备库的土地的监督管理。
各街道:编制各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助各部门定期更新街域内区域内的工业源、扬尘源等减排清单,并督促落实;组织对街域内相关施工工地、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并开展督查检查;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期间本街域内大气污染巡查工作,并组织落实面源管控、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的治理工作。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日AQI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预警启动及信息发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通过文件传真或区政府协同办公网邮件系统向区政府值班室、各成员单位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启动相应预警级别,并利用微信、手机短信等形式向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
区委宣传部协调区融媒体中心通过本区电视台以及“海河之北”等政务新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后,及时按程序发布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
发布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的程序同发布启动预警信息程序一致。
3.4区域应急联动
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域性重污染过程预警信息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按程序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实施应急措施,积极落实天津市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各项工作要求。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预警级别,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用车大户启动应急响应,并进行督查检查。
4.3减排措施要求
4.3.1基本管理要求。纳入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在厂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落实相应级别减排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现场检查。
4.3.2 实施差异化应急管控。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根据排污许可、污染源普查等信息,对本行政区域内涉气工业企业进行排查,根据不同的治理水平和排放强度,分类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通过采取减少或停止货物运输的方式,对重型载货车(新能源汽车除外)实施移动源差异化管理。
(1)重点行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及本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相关要求开展绩效分级,并根据企业环境绩效水平制定实施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采取自主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措施应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
(2)小微涉气企业。是指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涉气排放工序采取相应措施。
(3)用车大户。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道路运输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技术指南要求确定),按照相应预警级别实施重型载货车(含燃气)限用措施(货车白名单车辆除外)。
4.3.3 建立保障类清单。对于可纳入保障类的企业、工程和重型载货车,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河北区人民政府根据管理权限据实提出,市生态环境局从严审核把关后,在确保应急减排效果的前提下,对确需保障的统筹纳入清单,且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仅允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和道路运输。对不符合保障要求的,一律不予纳入保障类清单。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以及运输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1)保障类企业。主要涉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以及未纳入当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对于重点行业企业纳入保障类的,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自主减排。
(2)保障类工程。主要涉及重大民生和国家重大战略建设,以及涉及安全生产需连续施工的工程项目。纳入保障类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允许实施土石方作业。
(3)保障类重型载货车。主要涉及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港口、物流等企事业单位用于安全生产运行、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重型载货车,可按程序纳入货车白名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进行运输。
4.4 响应措施
区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Ⅰ级响应时,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适时召开会议,组织开展指挥调度;Ⅱ级或Ⅲ级响应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根据应急需要,部署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组织对全区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对本领域、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和幼儿园、用车大户和道路运输企业等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河北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4.4.1 Ⅲ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区教育局科学组织学校、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交管河北支队落实天津市公共交通运输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依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通过停止涉气排放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除涉及保障类建设工程和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4)应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5)施工工地、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
(6)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7)重点行业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和本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要求,落实重型载货车运输管理措施(货车白名单车辆除外)。
处置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依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全区工业企业,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和重型载货车运输管理措施(货车白名单车辆除外);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区施工工地、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开展督查检查;联合交管河北支队、区城市管理委组织落实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措施。
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组织房屋市政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水务建设等施工项目落实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停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并开展督查检查;组织混凝土搅拌站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配合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水务建设等施工项目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措施。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区管城市道路维修、园林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施工项目落实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燃气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停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并开展督查检查;组织全市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联合交管河北支队、区生态环境局组织落实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
交管河北支队: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组织落实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措施;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并做好纳入货车白名单车辆的正常通行工作。
区商务局:督促商务领域污染排放企业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并开展督查检查;强化重污染天气期间商业散煤治理工作。。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河北分局:重污染天气期间,强化对已纳入储备库的土地的监督管理。
各街道:督促街域内相关施工工地、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并开展督查检查;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本街域内大气污染巡查工作,加大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的巡查力度。
4.4.2 Ⅱ级响应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建议性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强制性减排措施:
(1)施工工地、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
(2)用车大户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运输(货车白名单车辆除外);
处置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督促用车大户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运输(货车白名单车辆除外);会同相关部门对施工工地、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开展督查检查。
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组织房屋市政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水务建设等施工项目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并开展督查检查。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区管城市道路维修、园林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施工项目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并开展督查检查。
区商务局:组织商务领域污染排放企业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并开展督查检查。
各街道:督促街域内相关施工工地、企事业单位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并开展督查检查;督促本街域内用车大户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运输(货车白名单车辆除外)。
4.4.3 Ⅰ级响应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健康防护指引:
区教育局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要求,组织学校、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建议性措施:
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强制性减排措施:
(1)除涉及保障类建设工程和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幕墙工程、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的工序除外);
(2)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内施工工地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
(3)外环线(含)以内道路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4)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货车白名单车辆,承担急救、抢险等民生保障任务车辆除外);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
处置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区禁用区内施工工地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开展督查检查;联合交管河北支队、区城市管理委组织落实外环线(含)以内道路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措施。
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组织本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水务建设等施工项目在禁用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并开展督查检查;配合做好施工项目在外环线(含)以内道路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措施。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区管城市道路维修、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施工项目在禁用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联合交管河北支队、区生态环境局组织落实外环线(含)以内道路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措施,并开展督查检查。
交管河北支队:联合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委组织落实外环线(含)以内道路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措施;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要求,组织落实车辆限行措施的信息发布工作,并加强宣传引导。
各街道:组织辖区内施工工地在禁用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并组织开展督查和执法检查。
4.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5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应于次日17︰00前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本领域、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过程和措施落实情况总结。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督导,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落实,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或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
6.2经费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监督检查、能力建设等提供经费保障。
6.3物资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要提前制定各类人员装备、车辆、设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6.4执法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协同联动,加大执法力度,精准查核强制性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严厉惩处未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
7监督管理
7.1公众宣传
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局牵头,联合各街道,协调区融媒体中心通过电视、新媒体等手段,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7.2应急演练
根据实际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重污染天气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7.3应急培训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7.4责任追究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应急响应措施未落实到位、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响应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天津市重污染天气量化问责建议标准》等相关规定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
8附则
8.1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发生变化的,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以及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况,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组织进行修订。
8.2预案备案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或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应及时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9月底、12月底将工业源、扬尘源、用车大户等应急减排清单及保障类清单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预案发布后,《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河北政规〔2019〕6号)同时废止。
背景介绍
一、背景情况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按照国家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量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以上,削减污染峰值,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结合河北区实际起草了《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实施方案主要由总则、组织机构构成、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保障措施、监督管理、附则等八个部分构成。分别对《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预案体系;指挥机构、办事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预警分级、预警启动及信息发布、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区域应急联动;响应分级、响应的启动、减排措施要求、响应措施(Ⅲ级、Ⅱ级、Ⅰ级)、响应终止;总结评估;组织保障、经费保障、物资保障、执法保障;公众宣传、应急演练、应急培训、责任追究;预案修订、预案备案、预案解释、预案实施等29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部署安排。
二、对标对表情况
(一)目标衔接情况。《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所提措施、目标等内容参照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18日印发的《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与其规定保持了一致性,未对相关措施、目标进行降低调整。
(二)贯彻上位文件情况。《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参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同时,根据我区实际进行了部分内容调整,对我区不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取舍:
一是河北区不涉及气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委、水务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等单位的相关职责。
二是我区不涉及专家组相关任务。
三是我区不涉及监测预警、会商研判等工作。
四是根据河北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与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不同,对我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处置工作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五是我区不涉及预报能力保障相关任务。
三、其他情况说明
无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河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在河北区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内,未收到意见建议。
特此说明。
河北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4日